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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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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育人机制之《学生手册》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校训:实事求是   崇尚科学
 
 
 
 
 
 
 
目  录
一、学院概况. 5
二、学生管理制度. 8
1、学籍管理规定. 9
2、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16
3、教育考试违规管理实施细则. 20
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4
5、违纪学生处分报批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31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32
7、学生网上选课管理规定. 33
8、学生课堂作息时间. 35
9、学生公寓每日作息时间. 36
10、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36
11、学生公寓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41
12、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43
二、学生奖、助、勤、免管理制度. 46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47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48
3、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办法. 52
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54
5、国家奖学金评比办法. 57
6、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 59
7、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60
8、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比办法. 62
9、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63
10、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65
11、市级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67
12、院级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69
三、团学组织、团学活动管理规定. 74
1、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办法. 75
2、共青团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团校章程. 77
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79
4、学生会章程. 82
5、宿舍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 86
6、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91
7、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93
8、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办法. 97
附录:教育部相关文件. 99
1、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100
2、高校学生行为准则. 108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新增). 120
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新增). 126
 
 
 
 
 

一、学院概况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子牙河畔,毗邻平津战役纪念馆,距即将竣工的亚洲最大交通枢纽和天津城市副中心-—天津西站仅两公里,靠近天津站和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公交与地铁交通便利。学院现开设机械技术应用系、电气电子技术应用系、信息技术应用系、财经与工商管理系、应用外语系五个系,22个专业,主要服务于机械设备、汽车、环保、电子信息、物流、港口等行业,招生地区覆盖了除港、澳、台和西藏以外的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
学院被国家教育部门批准为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是天津市第一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高等院校,2010年学院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骨干职业院校和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优秀职业院校;学院的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三个专业被评为全国机械行业技能人才培养特色专业。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天津机电工业和滨海新区为办学依托,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主要方向;以培养“严谨务实,拼博创新”的实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和“高、新、特”的办学思想,在教学上突出职教特色,采取工学结合的模式,构建完备的专业建设平台,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需要,开设了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提供了学生自主选课的平台,适应了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多元就业的需要。同时紧抓“实践——实践——实践”这一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关键点和基本规律,大力打造了具有领先技术和创新能力的以现代制造实训基地、电气实训基地为代表的,以数控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电气技术、现代电子技术、汽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技术平台的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实践教学水平,通过达成实习协议,已与百余家知名企业共建了学院的校外实习基地。并与宝洁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公司和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天津英翔船舶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启动了定向培养计划。学院自2008年连续八年成功承办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项目比赛。取得九个一等奖、四个二等奖、六个三等奖的优异成绩。
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学历证书与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多证书”培养制度,坚持理论课为专业实践课服务,积极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专业课采用实物教学、项目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工作过程教学等教学新模式和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强调在工作和生产的真实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依靠产学研结合、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形式,使学生从理论学习到实践认知再到实践强化,完成从知识到技能的培养。
学院借助完善的订单式教育、先进的就业指导方式、多形式的毕业生洽谈会和顺畅的专接本升学渠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平台,多年来,学院与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铁有限公司、中核机械有限公司、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天津汽车模具股份公司、三星高新电机(天津)公司、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天津一汽华利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等百余家企业合作。学院采取与用人单位订单式培养、组织大型和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毕业生就业率历年均高于天津市高校平均就业率水平。
学院注重校园生活设施的整体建设,用真心与关爱缔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基础设施齐全,建有图书馆、体育馆、超市、回汉民食堂,学院保健站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服务。学院尤其注重学生人文素质和良好职业素养的培养,重视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为全方λ提升教育水平、加强素质教育,推行“自主教育、自主管理、自主约束、自主服务”的四自主管理模式,设置学生院长助理、学生行政接待日、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等,注重学生社团建设,校园内活跃着数十个学生社团,为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凭借着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优秀的师资队伍,充足的教学资源,为广大学子的成长成才、实现职业理想服务,伴随着国家级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社会需求持续旺盛,学院正在满怀信心、健步前行,为成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职业人才培养基地而不断努力。
 
  
 
 
 
 
 
 
 
 
 
 
 
 
 
 

 

二、学生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实事求是、崇尚科学的校园风尚,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努力学习、积极实践、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录取为本院的学生必须持《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出具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期限为两周以内。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院不再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院可以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该生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卫生科指定医院诊断,经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九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或未予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院将对其应参加的教学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实行考勤管理。学生如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计算方法为,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卫生科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情况应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情况须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或系党支部书记批准。
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应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应由辅导员审核、专业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或系党支部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或系党支部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在系辅导员处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各种教学环节和自行选修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大于等于60分为成绩合格、小于60分为成绩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分为考试成绩评定与考查成绩评定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学习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状况(如课堂回答问题、专题讨论、习题解答、测验、及项目实训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依据期末考试试卷得分(社会统考和鉴定课程依据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八条  考查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状况(如课堂回答问题、专题讨论、习题解答、测验、及项目实训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期补考,凡因期末考试不及格参加补考且成绩及格者均以“及格”录入成绩;凡因病、事假(均须提前请假)参加缓考的,成绩按平时与本次考试成绩录入;补考成绩由各教学部门存档,并接待学生的成绩查询。
第二十一条  按下列规定计算课程门数:
    (一)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考试课、考查课、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毕业综合实践、顶岗实习及各种实习课程的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考。每学期的考核成绩不合格且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的第四周前进行完毕,补考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课程补考进行,缓考成绩依据缓考试卷得分据实记载。缓考后不再有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无故缺课者不准补考。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擅自缺考者不允许缓考,对考核作弊者要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考:
(一)因入选参加全国或省市级技能大赛而不能正常上课的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免修免考。
(二)学院与企业订单培养学生、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年级学生(经就业办确认),可申请相关课程免修免考。
(三)已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考试或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等级考试及培训,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申请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考(政治理论课、德育、法学、体育、军训课及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除外)。学生申请免修免考应于开课学期的两周内,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附相关证书复印件,经主讲教师同意,系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及教学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业提示。学业提示是在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给予的一种提示,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学业提示:
(一)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在第一学期达到四门。
(二)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在其他学期累计达到六门。
第二十八条  留级。学生学习累计达到八门不合格课程者,不能升入高年级学习,应予留级学习。留级学习的学生,须按学院该年标准交纳学费,其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并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参加教学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两次考核中较高成绩记载。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本人可申请并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
第五章  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具体条件是:
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名。
2.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
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系同意。
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录取。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需经转出转入两院同意,市内转学由天津市教委审核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与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在校成绩有不合格科目。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院年限,一般以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为限。三年制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为五年;二年制(三、二分段)学生在学院最长年限为四年。学生在学院期间确属需要,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三年制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的原因延长学制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因事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因病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
(二)二年制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的原因延长学制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因事、因病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自费留学者。
(五)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者。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如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学院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如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学手续,学院将取消其学籍资格(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七章  学生参军入伍后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学生持“入伍通知”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的手续,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院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课程的考试。也可根据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由学生所在系直接评定学习考核成绩;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按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其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入伍后,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对应届毕业生,准其在服役期完成毕业综合实践且成绩合格者,予以毕业。
第四十条  复学后,如原所学专业撤消,由学院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
第四十一条  在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留级超过二次者。
(二)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及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超过学院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退学处理时,须经学生所在系将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学生所在系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年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院每年将在校生的学籍状态报送市教委电子注册,学生学籍情况可在互联网上查询。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出具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按相关规定由学院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规范学院大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行为规范》。
一、校园行为规范
1、举止文明、注重礼节。师生见面,应主动问好行礼;同学见面,也应以礼相待,相互问好,发扬中华传统美德。
2、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校园花草、树木。不折树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参与校园美化、绿化,共同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3、着装整洁,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不佩戴饰物,男生不染发、烫发,不留长发、怪发,女生不染发,不浓妆艳抹,要展示青年大学生精神风采。
4、校园内走路遵守规则,文明礼让。同老师相遇,应让老师先行;不在校园内驾车;不在公共区域吸烟,不流动吸烟;进出楼时要遵守秩序,主动避让,确保校园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5、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在校园内开展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体育活动或文娱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
6、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校园内任何场所都要做到“四不留”,即教室一张废纸不留,地面一点痰迹不留,墙面一个足迹不留,桌上一点墨迹不留。
7、合理安排课余文化生活,不得在校园内介绍、购买、出借、传阅内容反动和淫秽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不得随意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
二、课堂行为规范
1、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学习,遵守纪律,不讲话、不吃零食、不玩手机、不睡觉,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2、上课时应保持仪容整洁,衣着得体大方,不得穿背心、运动短裤、短裙及拖鞋进入教室。
3、爱护课堂教具,保持课堂卫生。在教室里要爱护照明设备、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白天在光照好时不得开灯,养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4、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
5、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学校请假制度。
6、按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课堂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三、教学场所(机房、实验室、报告厅等)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教学场所的公共秩序及相关管理规定。
2、有秩序进出教学场所,严禁在教学场所内拥挤、推搡、嬉闹、大声喧哗。
3、爱护教学场所的多媒体设备等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开启多媒体等教学设备。
4、禁止携带食品、饮料等进入教学场所,禁止在教学场所进行饮食或者吸烟等行为。
5、进出教学场所时要着装得体,严禁穿鞋托、拖鞋进入教学场所。
6、自觉保持教学场所的卫生,严禁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要把保持桌面的清洁,不允许乱写、乱画。
7、严禁学生乘坐教师专用电梯。
四、办公场所行为规范
1.学校老师的部分工作可能涉及到保密工作,因此不偷听老师电话,不随意翻看老师文件。
2.若老师事务繁忙,应先在门外等候,待老师闲暇时再与老师交流。 
3.得到办公室老师许可后方可就座。 
4.待老师示意后应迅速把问题提出,请求答复解决。 
5.学生向老师请教的问题得到解决时,应及时离开,不应在老师办公室内逗留。 
6.离开办公室时应轻声把门关好。 
7.学生组织举办活动时,应与管理部门及时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五、图书馆行为规范
1、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凭证进馆,进馆时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其他同学。
2、在查阅资料和翻阅图书时,要轻拿轻放,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要懂得珍惜爱护图书。
3、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要保持原有摆放顺序。
4、遵守图书馆内的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不允许在图书馆的自习室、阅览室、资料室内随意占座。
5、保持图书馆内的肃静,不允许在图书馆内大声喧哗或嬉闹。
6、爱护图书馆内的公共设施,保持馆内环境的整洁,不允许在馆内乱扔垃圾、吃东西、吸烟。
7、借阅者要严格遵守还书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书籍归还;对于已经借阅在手图书要倍加珍惜、爱护,确保书籍的完好,对于损坏的书籍要予以赔偿。
六、公寓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办法》。
2、自觉维护公寓内的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寓内喧哗、嬉闹,讲究公共卫生,不往楼梯、走廊及窗外泼水、扔垃圾等,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3、自觉节约水电,杜绝浪费现象,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饭锅、加热棒、电褥子、电夹板、充电灯等电器。
4、合理安排在宿舍内的时间,主动开展有意义的、积极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动,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吸烟、酗酒等不良活动。
5、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晚间迟归宿舍要主动进行登记。
6、保持宿舍内整洁,按指定位置摆放日常生活用品。坚持日常清扫,寝室内配备的清扫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要认真保管,节约使用。
7、宿舍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相邻宿舍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8、增强宿舍内的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物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内,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
七、食堂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食堂秩序,自觉排队购买饭菜,不拥挤、不插队。
2、懂得节约,爱惜粮食,不铺张浪费,倡导“光盘行动”。
3、就餐者自觉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不乱扔垃圾,共同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4、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将吃剩的饭菜须倒入泔水缸,餐具放置残食处,不随便乱倒。
5、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要配合和帮助食堂管理人员搞好食堂工作。
6、尽量保证在食堂就餐,减少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使用量。
八、大型活动、会议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大型活动、会议的秩序,严格按照管理人员的要求有秩序入场。
2、升旗仪式时,自觉保持会场安静,脱帽,面向国旗行注目礼;若在路上行走,需停止脚步,面向国旗行注目礼。
3、按时参加大型活动和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4、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5、参加大型活动、会议时要保持会场安静,手机要关机或调成静音状态,不大声喧哗,不窃窃私语。
6、积极主动的鼓掌、喝彩,不鼓倒掌、喝倒彩。
7、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座椅,以免影响他人。
8、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九、其他场所行为规范
1、观看电影、演出,应准时入场,对号入座。如果迟到,询问排号要低声,穿过座位时应表示歉意。做文明观众,严禁起哄滋事。
2、乘坐公交、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3、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4、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5、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遵守秩序,未经同意,不可触摸设备和展品。瞻仰烈士陵墓应保持肃穆。
6、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7、弘扬社会正气,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主动上前劝阻。
8、校友之间相互帮助,做文明人,维护学校形象。
9、在校外遇到任何紧急情况,应冷静处理,及时与辅导员、老师联系。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处
                                               二零一五年一月
 
 

3、教育考试违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对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本着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特执行学院教育考试违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考试是指国家级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教育考试的学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界定为考试违纪,本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文字材料、书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界定为考试作弊,本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并给以记过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并使用考试规定以外相关物品(文字材料、书籍、电子设备)。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四)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
(五)在考场内以任何方式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
(六)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界定为严重违纪作弊行为,本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学期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二)委托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无线通讯等特殊作弊工具。
(四)在考场内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或参与团伙组织作弊。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对考试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
(八)故意毁损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和考试设施。
(九)其他严重违纪作弊和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上述违纪、作弊及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及时填写《考场记录》。
第八条  《考场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即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经学生本人确认后,由考试工作人员将违规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考生写出作弊经过和检查认识,听候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考场记录》及相关资料上报违纪学生所在系,由各系于当日核准学生违纪事实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认定后按本规定的管理办法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将处理决定下达学生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五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教务处公布处理决定,相关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国家级考试中,对出现违规行为的,如本规定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考生违纪处理意见书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班级   学号  
考试课程   考试
地点
  考试
时间
 
违纪情况描述:(附证据)
监考教师意见:
 
       监考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教务处处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学院学籍且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准予毕业。学院可以根据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具体表现,提前或者延长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旷课、迟到、早退或扰乱课堂秩序的,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涂改伪造成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学习、实践或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挑逗滋事、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参与、作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图片和录像带、磁带、光盘等音像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赌场、赌具、赌资或望风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九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例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后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对私自在校外住宿,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外出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对故意损坏学校图书馆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在校内外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它活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经院长办公会通报后,由学院公布;给予学生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由系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处和驻校民警调查。学院保卫处和驻校民警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院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系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协调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呈报内容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一切违反校规、校纪事件,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即调查、取证、核实、组织材料。
(1)当值(或现场)人员对当时情况的记录。
(2)学生本人对当事情况的描述及认识态度。
(3)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4)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应由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委派专人配合保卫处与公安机关接洽,并组织材料即。
(1)公安机关备案材料复印件(或情况介绍)。
(2)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3)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二)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组织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复核。
2.学生处复核后,经处务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
3.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报市教委备案。
(三)送达程序
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学生处专人核实,经审批后,由学生处出具《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决定送达书》一式四份。按学生处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到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签领(学生自留一份、系学生管理部门一份、学生处一份、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一份)。学生本人如对处理结果存在疑义,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院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5、违纪学生处分报批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同意,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公布;给予学生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由系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同意,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二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体育场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处和驻校民警调查。学院保卫处和驻校民警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院职能部门,由相应部门协同系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主持下,由相关系协调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具体程序如下:
(一)呈报内容
1.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一切违反校规、校纪事件,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即调查、取证、核实、组织材料。
(1)当值(或现场)人员对当时情况的记录。
(2)学生本人对当事情况的描述及认识态度。
(3)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4)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2.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应由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委派专人配合保卫处与公安机关接洽,并组织材料即。
(1)公安机关备案材料复印件(或情况介绍)。
(2)该生所在班级辅导员意见。
(3)该生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意见。
依据《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学生处委派专人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处务会审议通过。
(二)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组织材料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处复核。
2.学生处复核后,经处务会审议,提出处理建议,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办理。
3.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报市教委备案。
(三)送达程序
受处分学生的材料由学生处专人核实,经审批后,由学生处出具《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违纪、违规学生处理决定送达书》一式四份。按学生处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到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签领(学生自留一份、系学生管理部门一份、学生处一份、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一份)。学生本人如对处理结果存在疑义,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学院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并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
 
 
 
 

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学生因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而提出的书面申诉。
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秘书在受理学生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应将《学生申诉受理表》等书面材料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汇报,并拟定复查方案报主任。
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须在收到复查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首次复查人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复查方案,秘书做好会议记录。
四、按复查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复查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复查任务,主任负责签署复查意见;
五、在受理学生申诉的12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情况提议并主持召开末次复查人员工作会议,通过复查结论。对于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在作出复查结论或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由常设机构秘书将书面复查结论或决定告知申诉学生该生如对复查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复查结论或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常设机构秘书在复查结论或决定告知申诉学生的同时,应及时通知该生所在系并做好教育工作。
 
 

7、学生网上选课管理规定

 
选课是学分制教学组织实施的核心,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形式。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生选课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选课行为,使学生能够科学有序地选课,确保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课管理总则
第一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其中必修课部分(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必须修完全部课程及教学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选修课部分(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应按要求选修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二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不通过或按缺考处理,并记载在成绩单中,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教务处下达的课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未经办理手续而擅自转移课堂,不能获得该门课的学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选课管理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每学期在学生选课前,教务处下达新学期选修课程的开课计划,各专业系安排专业主持人和责任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动员,并依据学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和自己的学习能力选修相应课程,三年修满选修课学分累计不低于8学分,其中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不低于4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累计不超过5学分。
第七条  学生选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由选课系统自动设定,均为本人学号。新生第一次参加选课时,首先须更改密码,确保更改后的密码仅限本人知道和使用。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密码保存不当,被他人改动选课结果的,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选课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范围内完成本人的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九条  选修人数低于30人的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开班,不符合开班要求的选修课程将从开课计划中取消,选修此类课程的同学们可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进行补、退、改选或课程调剂。
第十条  选课工作过程及其要求
选课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为自由选课阶段,时间是每学期第十二周的周一至周日(共七天),教务处将新学期所开选修课程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全校学生开放,学生可在能够上网的任何地方,自由选、退自己的课程。在此期间,学生如遇疑难问题,可向所在系专业主持人和教务员咨询。
2、第二阶段为组织选课阶段,时间为每学期第十三周的周三下午13:00~16:00,地点是学院主楼(四楼)机房。没有上网条件的学生和遇到疑难问题并有待解决的学生可在此期间进行选课,届时教务处人员在场给予指导解决。
3、第二阶段选课结束后,教务处于第十三周周五打印出各专业学生选课名单(并注明无法开班的课程)发至各专业系,各系组织学生本人确认签字,确认工作结束后,选课名单转至所在系教务员处存档备查。
4、第三阶段为补、退、改选阶段,在选课确认过程中发现问题(如所选课程无法开班或需要改、退选),学生本人可于第十四周周三到教务处进行补、退、改选,并进行现场登记。
5、第十四周周四教务处再次打印出各专业学生选课名单转至所在系教务员处存档。
6、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不再办理任何补、退、改选课手续。
第十一条  选课流程
    1、输入网址:http://10.0.0.2/jwmis/ 进入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2、单击界面中的“用户登录”标签,输入学号等信息进行登录。                               
    3、学生登录后,点击“网上选课”选项,在出现的页面上单击“预选”项,这时在页面右侧出现该学生的可选课程。
    4、学生要选修哪门课程,可点击该课程前的小方框,出现“√”,选好课程后,点击页面右下方的“提交预选”按钮,此时会出现提示框,询问是否确定选课结果,如确定,可点击“确定”,系统将提示选课成功。
三、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8、学生课堂作息时间

 
为了教学的需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教学楼上课时间安排如下:
上午:    8:10——9:40         第一、二节课
10:10——11:40       第三、四节课
下午:    1:00——2:30         第五、六节课
2:50——4:20         第七、八节课
          4:40——6:10         第九、十节课
 
除教学楼外其他院区、场所原上课时间表不变。
 
 
 
 

9、学生公寓每日作息时间

 
早  6:00    开门、
晚  22:00   关门、
晚  23:00   熄灯。
 
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述时间,应经批准。
 

10、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公寓的管理,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公寓用电管理
(一)学生公寓寝室实行定时、定量供电。
免费供电指标为每室25度/月。
供电时间:6:00—8:00;16:00—23:00;节假日:6:00—23:00;特殊情况经宿管中心批准,可变更供电时间。
(二)超出免费供电指标部分按电力部门收费标准收取电费。电费由本室人员共同承担。
(三)每月由总务处查表,签发缴费通知单,接到缴费通知单的寝室,由本室一名代表,按通知要求按时缴费。
(四)学生公寓电气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按《学生公寓设施、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住宿生不得自行维修。熔断器烧毁的,本室人员应说明原因,经总务处确认,并缴纳熔断器费用后予以更换(恢复)。
(五)学生公寓用电要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对违反规定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做停电处置。
(六)对拒交电费或认为损坏电器设施拒绝赔偿的,做停电处置。
二、学生公寓设施物品管理
(一)学生公寓寝室内的设施、物品分为个人保管和集体共同保管两类;本室住宿生为保管责任人,在使用的同时负有保管责任。
(二)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确认设施、物品无误后,签订《学生公寓设施、物品保管责任书》,住宿期间按责任书的约定执行。
(三)住宿生要自觉爱护学生公寓的设施、物品,不得损毁。非故意人为损坏或丢失设施物品的,由损坏者照价赔偿;故意损毁设施、物品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物品损坏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保管责任人赔偿。对拒不赔偿者取消住宿资格,并继续追究赔偿责任。
(四)学生公寓学生公寓设施、物品非人为损坏的,由使用者填写报修单交宿管值班员。经宿管值班员确认后转总务处维修科安排维修人为损坏的要先缴纳赔偿费后再填写报修单报修。
(五)学生公寓内设施、物品损坏后如不及时修复可能危害安全的,由总务处维修科先行修复后,在按规定分清责任、履行手续。
(六)住宿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需经宿管中心对公寓内设施、物品查验无误后,再行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公寓入(退)住管理
 (一)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提出入住学生公寓的申请,根据本人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缴纳住宿费、签订住宿协议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二)入住学生公寓者,学生证作为入住者进入学生公寓及住宿的唯一凭证,应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查验。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按照规定可集中办理入住、退宿手续,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住宿生在学期间未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应按照学年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四)因特殊情况需中途办理入住或退宿手续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入住者须缴纳本学年住宿费,退宿者不予退还住宿费。
(五)新生应在录取报到注册时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住宿费;在校住宿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籍注册时办理续住手续,交纳本学年住宿费。
(六)入住学生公寓者必须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履行住宿协议。
   (七)凡无故不缴纳住宿费或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履行住宿协议,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取消住宿资格。
    四、学生公寓寒、暑假期间管理
(一)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关闭,以安排房屋设施检修和维修,为保证学生人身安全,住宿生一律不得留宿。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的,须经批准。
(二)住宿生应按要求统一时间离宿,离宿前应将室内卫生做好,清除易腐物品,切断电器电源,锁好门窗。离宿时必须到宿管值班室登记,经值班人员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宿。因故本室人员不能同时离宿时,最后离宿者应负责上述事项。
(三)住宿生离宿时应将个人现金、存折、各种证件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防止丢失。
(四)返校进住时必须到宿管值班室登记。
 五、学生公寓文明卫生管理
 (一)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每日作息时间:早6:00 开门、晚22:30关门、晚23:00 熄灯。特殊情况需变更上述时间的,应经批准。住宿生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早6:00),按时熄灯(晚23:00);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延时起床和熄灯。
2.每天起床后要整理好内务,床上被褥等物品要叠放整齐,室内物品要摆放有序。
3.床上不准拉挂围幔,门玻璃不准贴纸挂帘,灯具、窗帘杆不准悬挂物品,墙面不准乱钉、乱贴、乱画。
4.住宿生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准向窗外及走廊乱泼、乱倒。
5.要自觉保持室内清洁,窗台、桌面、地面无杂物,室内垃圾要装袋处理,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堆放在走廊,室内严禁吸烟。
6.室内要定期清洁卫生,每天清扫,两周进行一次卫生扫除。
7.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公益劳动;对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二)文明卫生宿舍检查评比制度
1.文明卫生宿舍评比标准



1、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定,室长能较好地发挥协调管理作用 5
2、室内不留宿外人,无酗酒、吸烟、打架、骂街、丢失、失火等现象 5
3、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返校,熄灯后不喧哗 5
4、室内成员未因违纪受过处分 5



1、室内成员具有良好的节约意识,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 5
2、不私接电源,无火险隐患,不使用违规电热器具、酒精炉、煤油炉、煤气炉、不点蜡等。 5
3、爱护床、桌、凳、门、窗、窗帘、电话、灯具等公共设施 5



1、宿舍内有良好的学习气氛 5
2、学年(期)内,室内成员无不及格现象 5



1、坚持体育锻炼,开展各种健康文明、情趣高雅的宿舍文化活动 5
2、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文化、社团及义务劳动 5
以上共计55分,得45分以上为达标

1、制度:制定并自觉遵守“本室卫生公约”,建立并认真执行“轮流值日和周集体扫除”的卫生制度 10
2、门窗: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桌面:无尘土污染,无破损;地面:无痕迹、垃圾堆放及塑料瓶等杂物。 5
3、床位:铺面平整,被子、枕头摆放整齐统一,卧具洁净,叠放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5
4、墙面:四壁及屋顶无尘土,无蛛网,墙壁无乱画乱贴现象 5
5、环境:窗外及门前走廊无积水、无垃圾、无乱泼乱倒 5
6、用具:室内设施(床、桌、凳等)清洁整齐,窗帘干净,完好无损 5
7、空间:灯具洁净,无积尘及污垢,室内无私拉电线和不规范悬挂物,室内无烟头。 5
8、个人卫生:室内成员个人卫生好,衣物、餐具、洗漱用品清洁卫生,摆放有序,室内无传染病发生和传播 5
以上共计45分,得35分以上为达标

1、合计总分得80分以上的寝室为“达标宿舍”;
2、合计总分得90分以上的寝室为“文明宿舍”;
3、合计总分连续二次60分以下的寝室,限期整改并给予适当处罚
2.每周由宿舍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和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各寝室不定期抽查二次,根据“评比标准”将评定分数记录在案,对“不达标宿舍”下达整改通知书。
3.每周由学生处、各系(科)组织辅导员对各寝室抽查二次,根据“评比标准”将评定分数记录在案,督促“不达标宿舍”整改。
4.每月根据抽查记录,由学院学生处宿管科和学生宿管会进行综合评定,并将分数公布于众,便于监督整改。
5.每月由宿舍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将总评结果报学生处,作为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活动参考依据。
6.学院学生处宿舍科对“达标宿舍”,给予通报表扬; “文明宿舍”,给予挂“文明卫生宿舍红旗”标志,保持一学期的寝室由学院给予奖励。
7.凡连续二次检查都在60分以下的寝室。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该室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11、学生公寓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为加强学生公寓电气安全管理,消除全隐患,保障住宿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线路设施管理:
1、学生公寓内严禁私接电源。
2、住宿学生不准自行拆改学生公寓内电气线路、设施等。
3、公寓内电气线路、设施发生故障时,住宿学生不得自行维修,应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4、根据需要学生公寓每个房间允许使用一个经审批核、发使用证后,电线长度5m以内,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的三孔三联以内的接线插座。
(二)用电器具管理:
1、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存放各种电热器具:(包括电炉子、热得快、电饭锅、电涮锅、电磁炉、电热杯、电水壶、电暖瓶、电热饮水机、电吹风、电热毯、微波炉等)
2、学生公寓内除电视机、影碟机及用于学习的小型收录机外,不准使用其它用电器具。
3、学生公寓内使用的电视机、影碟机必须符合
以下要求:
(1)、每个房间只限使用电视机、影碟机各一台。
(2)、使用的电视机、影碟机必须来源合法、属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且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以出厂日期为计算时间 )
(3)、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核发使用证后,方可在公寓内使用。
(4)、使用者应对电视机、影碟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罚则
1、违反第一条,第1-3 款规定的,由学院派专业人员对私接拆改的线路设施恢复原状,据实收取工本费,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违反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没收违规使用的接线插座,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3、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除没收用电器具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将用电器具清除出学生公寓,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5、违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令其停止使用,经批评教育后,补办审批手续,经审核合格发给使用证后,可继续使用: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器,一律清理出学生公寓,拒不改正的酌情给予纪律处。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物品损失的照价赔偿。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设备安技处负责解释.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04年3月
 

12、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为保证学生公寓设施完好,以保障住宿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本规定所指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包括:
1. 应急照明灯及供电线路。
2. 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
3. 疏散门及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
4. 窗护栏及铅封。
5. 安全用电识别装置
二. 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与维护
1. 学生公寓值班员人员应熟知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作用及检查程序、标准和显示标志,能熟练操作疏散门电磁锁装置,并须每天对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宿舍管理中心应对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开启式窗护栏铅封的恢复。
3. 总务处应对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的供电线路进行定期检修,保证完好。
4. 总务处应对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及时修复。
5. 保卫处应加强对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做好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等工作,确保学生公寓安全设施完好。
6. 如遇停电或疏散门电磁锁故障,宿舍值班人员在对疏散门采取其他管理措施时,须保证疏散门在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打开,保证安全疏散之用。
三. 对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行为的处罚
学生公寓安全设施是保证住宿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
㈠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擅自动用应急照明灯,但未造成损坏和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 非紧急情况破坏开启式窗护栏铅封的。
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正常使用的;
2. 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但未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 非紧急情况打开开启式窗护栏,但未造成后果的;
4. 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的。
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 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灯及供电线路,造成紧急情况时不能正常使用的;
2. 堵塞、破坏疏散门或门锁(包括电磁锁及控制系统),影响紧急情况时安全疏散的;
3. 非紧急情况打开开启式窗护栏,造成外人非法入室或室内物品被盗等后果的;
4. 破坏、改装安全用电识别装置后,本人或他人使用电热器具造成后果的。
㈣ 对上述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由宿舍管理中心按照学生违纪处理程序调查、办理。
四. 附则
1. 对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行为造成学生公寓安全设施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以及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除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均应照价赔偿。
2. 对擅自动用或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有义务报告。对制止或报告擅自动用、故意损毁学生公寓安全设施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给予奖励。
3. 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4. 本规定经修订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学生公寓安全设施管理规定》(津机学院保[2005]31号)文件废止。
 
 
 
 
 
 
 
 
 
 
 
 
 
 
 
 
 
 
 
 
 
 
二、学生奖、助、勤、免管理制度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深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工作,真正把国家和学院的资金用准、用好、用到位,根据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和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资助工作环节,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共同构建和谐校园。
二、工作目标
建立学院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申报、系部审核、学院认定、公示等,以作为落实奖、助、贷、补、减、免等各项资助政策的基本依据。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强化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三、认定范围:凡已在学院注册并递交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的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四、认定时间:每年新生入学后至十月底之前。
五、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申请原因及家庭经济情况,并递交乡镇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含乡镇民政部门)。
(二)各系部收到学生申请后,依据学生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以及本人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测评,获得测评分值(M)。同时组织由班级与相关人员组成的民主评议机构,依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议,获得综合表现测评分值(N).
(三)各系部根据测评结果的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综合测评分值(X)=家庭经济测评分值(M)×70%+学生行为测评分值(N)×30%,按学生人数的5%、5%、10%的比例将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三档,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将测评结果在系部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系部所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并接受实名举报,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进入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当年进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优先享受学院当年的资助政策。
(二)未进入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或本人未提出经济困难申请的同学,原则上不享受当年的资助政策。
(三)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每年九月到十月进行一次调整,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进行调整:
1.由于特殊原因新发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申报的,按以上程序申报、认定;
2.对家庭经济情况好转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讨论并报学院认定后作相应调整。
(四)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调出学校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享受的资助金额全部或部分:
1.当年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2.弄虚作假,骗取学院经济资助的。
3.购买、使用贵重生活品和娱乐消费品的。
4.生活挥霍浪费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5.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方面的,随意挥霍的。
6.学院认定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七、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2005]004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已被学院录取的在校学生。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借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借款的证明)。
(三)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程序
(一)学生要在新学年开学后1 0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填写,并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系辅导员在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纠正报系领导公示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各系报来的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材料后的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后公示。
(四)学生处将公示结果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在审查合格的借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系,各系通知本系申请人。
(五)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六)学生处收到经办银行的批注借款学生名册后,通知各系并共同组织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签署借款合同。
(七)学生处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审批签字后,将其发给借款学生,待经办银行划拨款项。
四、国家贷款的额度及发放
(一)每个借款学生的具体借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借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二)具体经办银行应按协议规定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在合作期内,采取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一次申请、具体经办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贷款,并一次性划入其所在学校指定账户的办法;对生活费贷款,采取一次申请、分期发放,并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的办法。市教委对未进入使用年限的学费、住宿费贷款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学校负责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闱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自毕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借款学生从被学校处理之日的下月1日(含l日)起自付利息。
(四)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六、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所在系及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院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通知学生处,学生处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同时一次性将学生预付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退还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视情况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落实已发放贷款的归还。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在具体经办银行书面同意后,学院学籍部门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七、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系部、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学籍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必须向校学生处提供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学生处将具体信息提供给经办银行。借款学生如就业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具体经办银行提供变动情况(包括变化后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五)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应及时将欠款学生欠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生处,学校协助催收。
八、违约学生公布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具体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各高校管理部门,并由经办银行分学校和具体经办银行汇总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中心要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予以公布。
九、未尽事宜待市教委颁布我院具体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洽谈后再进行补充。
十、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照与合作银行已签订的协议条款、合同执行。
十一、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办法

 
为了确保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政府以及市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缓交办法(试行):
一、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交全部学费
(一)烈士直系子女,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且学年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按百分制计分,含选修课程下同)的学生。
(二)无生活来源、无监护人的孤儿,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且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的学生。
(三)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家中有三个以上在学(含义务教育阶级失学)学生,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并符合学院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四)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所辖单位的全国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或其它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子女,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的低保线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并符合学院一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二、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交1/2学费
(一)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所辖单位的市劳模、市级表彰奖励的获得者子女,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的低保线的,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并符合学院二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二)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家中有三个以上在学(含义务教育阶段失学)学生,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并符合学院二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三)凡属单亲家庭,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家中有两个以上在学(含义务教育阶段失学)学生,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并符合学院二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四)天津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特困户,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且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的学生。
三、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免交1/3学费
(一)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家中有三个以上在学(含义务教育阶段失学)学生,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并符合学院三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二)凡属单亲家庭,持有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据的贫困证明,家中有两个以上在学(含义务教育阶段失学)学生,学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为良好,并符合学院三等奖学金条件的学生。
四、凡代表学院在全国或全市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10名的学生,且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有证明),学院可根据其获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酌情减免学费。
五、因学生家庭暂时原因,不能一次性交齐全部学费者,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学费的缓交。学费缓交需先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制定缓交学费计划,填写《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将汇总后的名单报请上级部门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学年学费缓交部分不超过该年学费的1/2,其缓交期不超过每年度第一学期期末。
六、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程序
(一)首先需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份,凭县级贫困证明(外省或天津郊县学生),或天津市民政部门发放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天津市区学生),或“特殊困难户及孤儿、孤残人员的证明”、户口册(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上学年学习成绩单,向所在系提出减免学费的书面申请。(以上证明各系审验原件,交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班级进行评议,系审核后进行公示。
(三)系公示后,学生填写《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申请资料相关复印件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
(五)公示无误后,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七、管理规定
(一)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其余应交纳的部分须在办理减免手续的同时缴清。
(二)学费减免工作一年只申办一次,当年批准的有效期一年,逾期不再办理。
(三)减免学费只限于减免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用于学生个人部分的(如: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及学院有关部门收取的其它费用。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享受学费减免或缓交的资格:
(一)一学年学习课程中成绩有不及格科目的。
(二)因各种原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生活上出现挥霍浪费现象,同学反映强烈的。
(五)经常迟到、早退、逃课或不积极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者。
各系要定期了解减免、缓交学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平时表现,对于学习成绩或平时表现差的要加强教育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处等有关部门。
九、贫困家庭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学费需缓交的,执行《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贫困家庭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将关爱、关心、关注、务实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落在实处,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更好地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设立学院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调研、分析、了解在校生的经济状况;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拓宽资助渠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予以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与申请
第四条  每学年初,在全院范围内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登记活动,即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需填写《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并确定具体岗位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学院各部门(含承包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严格执行其岗位相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助学活动和岗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助学岗位。
第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岗位也需填写《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并出示单位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勤工助学资助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才可招聘。
第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学院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同等情况下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考虑安排。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持有贫困家庭证明。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一)申请学生,需填写《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对于贫困家庭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系审核。
(二)系对学生的申请登记表等予以审核登记后,报学院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
(三)学院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学生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汇总。
(四)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复核后依据校内和校外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要求,负责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为更好地组织大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要建立勤工助学档案,并跟踪上岗学生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分析、务实且规范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单位部门、录用后,要与学院助学单位签订上岗协议。并填写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定期积极做好核实,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及生活。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助学表现督促勤工助学学生,于每月末或工作结束后,如实填写《考核表》,并将《考核表》交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遵守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学院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在一学年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将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在系部,并在聘用期满后,对该生在勤工助学中的实际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助学单位之间签订的上岗协议的执行情况,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对其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
第五章  经费与报酬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勤工助学资助工作办公室依据人事处下达的学生助学部门的岗位标准式职责以及《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从学院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其正常上课。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工作时间费用以小时计算。并以及学院规定分为1、一般服务性岗位;2、脏、累体力性的岗位;3技术性的岗位。其报酬以鉴定助学岗位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工作报酬由助学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个人、团体或学生助学单位部门学院勤工助学资助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违规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违反社会公德而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此前发布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5、国家奖学金评比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成绩单中所有成绩)和综合素质量化成绩名列专业前3名。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特别突出。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与上报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同学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每人撰写一篇先进事迹文字说明,字数在500字以内(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各系汇总《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
(四)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工作,并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须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国家奖学金上报材料.doc”)。
2.为获奖同学每人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doc”),将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文件名为“×××同学先进事迹.doc”) 和申请表(文件名为“×××同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doc”)存入该文件夹。以每一个同学姓名命名的文件夹作为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的一个子文件夹。
3.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xls”)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五)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它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欠缴个人学费的,应先用于交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6、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

 
一、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记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成绩单中所有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名列班级或专业前5名。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同学需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汇总《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
(四)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工作,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一同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须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报材料.doc”);
2.将获奖同学申请表建立一个文件(文件名为“×××同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doc”),将文件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3.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励志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统计表.xls”)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五)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它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欠缴个人学费的,应先交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7、国家助学金评比办法

 
一、资助标准
(一)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500元。
(二)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800元。
(三)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2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或“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六)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申请注册学院贫困学生的人数向各系下达受助比例。各系应按照排名确定受奖学生名单和等级,并将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各系应向学生本人通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具体原因,该受助名额按排名由下一位同学递补。
(二)各系组织受助同学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试两份)。
(三)各系汇总《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四)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工作,并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交学生处。学生处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将另需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国家助学金上报材料.doc”)。
2.将获助同学申请表建立一个文件(文件名为“×××同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将文件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3.将《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汇总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助学金汇总表.xls”)、 《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文件名为“×××系国家助学金统计表.xls”)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五)学生处将受助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它说明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一项。
 
 

8、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评比办法

 
一、奖励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无记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考评为“优”,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名列专业前3名。同等条件下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特别突出。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同学需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每人撰写一篇先进事迹文字说明,字数在500字以内。
(三)各系汇总《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
(四)各系在规定日期内完成以上工作,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许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上报材料.doc)。
2.为获奖同学每人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doc),将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文件名为:×××同学先进事迹.doc) 和申请表(文件名为:×××同学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doc”存入该文件夹。以每一个同学姓名命名的文件夹作为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的一个子文件夹。
3.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文件名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xls)、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文件名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汇总表.xls)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五)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六)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其它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欠交个人学费的,应先于缴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9、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一、奖励标准
市级三好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理想远大、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素质过硬,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
(二)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热爱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善于思考、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学习成绩优异,有学术研究的意识和能力。
(三)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发展全面。
(四)严于自律、品格高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及和谐校园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五)学年内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教委德育处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学生本人可向本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同学需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每人撰写一篇先进事迹文字说明,字数在2000字以内。
(三)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工作,并将《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及先进事迹说明的纸介质与电子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须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市级三好学生上报材料.doc)。
2.为获奖同学每人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doc),将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文件名为:×××同学先进事迹.doc) 和申请表(文件名为:×××同学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doc)存入该文件夹。以每一个同学姓名命名的文件夹作为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的一个子文件夹。
3.将《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四)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教委德育处。
四、其它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天津市三好学生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获得市级三好学生奖金的学生,欠交个人学费的,用于缴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10、市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奖励标准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每人奖励20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道德情操高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关注时事政治,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服务大局,甘于奉献。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能不计个人利益得失,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大局、创建和谐校园而积极开展工作。
    (三)勤奋学习,德才兼备。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勤于学习、善于创造、学风严谨、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四)全面发展,积极实践。坚持实践锻炼,注重全面发展,积极组织、带头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教委德育处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学生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学生本人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同学需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登记表》,每人撰写一篇先进事迹文字说明,字数在2000字以内。
(三)各系在规定日期内完成以上工作,将《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及先进事迹说明的纸介质与电子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须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市级优秀学生干部上报材料.doc)。
2.为获奖同学每人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doc),将获奖学生先进事迹(文件名为:×××同学先进事迹.doc) 和申请表(文件名为:×××同学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推荐登记表.doc)存入该文件夹。以每一个同学姓名命名的文件夹作为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的一个子文件夹。
3.将《天津市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四)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处将公示后的名单上报天津市教委德育处。
四、其它说明
(一)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金的学生,欠交个人学费的,用于交纳学费;已经获得贷款的,用于提前偿还助学贷款。
 
 
 
 
 
 
 
 
 
 

11、市级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一、奖励标准
市级先进集体每班奖励500元。
二、评选条件
(一)有良好的风气。集体中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作弊等违规违纪现象,学习成绩良好。
(二)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集体。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创造性的开展集体活动,能脚踏实地服务奉献广大同学,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战斗力强、群众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三)有特色突出的集体活动。集体中开展的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技能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项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内在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突出,效果显著。
(四)有负责任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责任心强,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方法得当,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确实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六)学年内获得校级先进集体称号。
三、评审时间
学院按照天津市教委德育处规定的评审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受奖比例。
(二)各系将符合受奖条件的班级名单统一对外公布,各班级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成立以系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任课教师、同学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确定受奖的班级应填写《天津市高等学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并撰写一篇先进事迹文字说明,字数在2000字以内。
(三)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工作,将《天津市高等学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及先进事迹说明的纸介质与电子版上交学生处。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呈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各系应须上报电子版材料:
1.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文件名为:×××系市级先进集体上报材料.doc)。
2.为获奖班级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doc),将获奖班级先进事迹(文件名为:×××班级先进事迹.doc) 和申请表(文件名为:×××天津市高等学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doc)存入该文件夹。以每一个同班级名称命名的文件夹作为以系为单位建立文件夹的一个子文件夹。
3.将《天津市高等学校先进集体推荐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分别存入以系为单位建立的文件夹中。
(四)学生处将受奖情况在学院公告栏中公示,公示期内班级或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做出相应调整。
(五)学生处将公示后的班级名单上报天津市教委德育处。
 
 

12、院级学生奖励评定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优秀高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院级评优的奖项设置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学院三好学生
(三)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学院先进集体
二、申请奖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进取。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成绩优良,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生个人申请奖励时,当年的学习成绩无不及格课程(以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成绩为依据)。
三、各奖项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各奖项的评定: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对学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者。
(三)住宿学生无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有违纪行为者。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
(五)学生缺乏诚信意识不履行诚信义务者。
(六)在该学年内必修课及选修课的期末考试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者。
(七)未完成该学年的学习任务进行休学者,或者完成该学年学习任务,在奖学金评定前休学者。
四、各项奖励评定要求及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应相应达到以下标准:
学习成绩以学籍部门提供的成绩为依据,同一学科需两个学期修完的,以平均分计为该学科成绩。
一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三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为在单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为大家所认同的同学予以鼓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1)思想品德、理想信念、诚实守信、厉行节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典范,其行为深受广大师生推崇者。
(2)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单科成绩十分突出者;在校级以上竞赛中获得奖项;在正式刊物上发表有分量的论文者。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心理素质良好,在校级以上运动会、文艺演出中获得优异成绩者,集体项目中获得奖项的重要成员。
3、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10%评定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4)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按在校学生总人数5%评定
(二)学院三好学生
1、评选条件
(1)思想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自觉地遵守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风严谨,有一定自学的能力。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并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2、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三好学生”占系学生总人数的2%,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500元标准)。
(三)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条件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与“三好学生”条件类同,同时在组织学生活动、完成学院交办的有关工作有实效,其学习成绩一般要求良好以上。
2、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评选一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50元标准)。
(四)优秀毕业生
1、评选条件
(1)思想上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较好地领会国家的就业政策,正确处理好学业与就业的有关问题。
(2)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平均成绩80分以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
2、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学院“优秀毕业生”占注册毕业生的2%。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奖品(100元标准)。
(五)学院先进集体
1、评比条件和标准
(1)认真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做得好。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好人好事多。
(2)集体内风气正,学生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友爱。多数同学积极要求进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多。
(3)班内学习风气浓厚,态度端正,有钻研精神,互帮互学,学生的各项课程的平均及格率名列前茅,年度内考试无作弊现象。
(4)宿舍卫生达标率达到85%
(5)一学年中,班内学生无人因违纪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6)集体坚持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0%,没有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现象。
(7)集体活动健康、丰富,受到同学广泛好评。
(8)经“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班级学生综合平均成绩名列前茅。
2、评选的比例和奖励方法
学院“先进班级”数占院班级总数的10%。由学院颁发奖状,并奖励班级300元活动经费。
五、评定程序:
(一)各系组织以班为单位,根据相应条件民主评选。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系部依据相应条件予以审核,进行初评。
(四)系部公示初评结果。
(四)系部将初评结果及学生材料上报学生处。
(五)学生处予以汇总、复核,无误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学生处最终进行公示。
(七)学校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奖金发放工作。
(八)此项工作无特殊情况应于每年9-10月份进行,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六、申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系为单位上交学生个人申请表,银行卡信息统计表,评审报告,公示名单。
七、表彰:
(一)对院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汇编成荣誉册,由学院存档。
(二)学院对获各类奖励的学生召开颁奖表彰大会。
八、本学年度内,学生获得多项院级奖励,奖学金与奖品累加计算;如同时获得市级、国家级奖励(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先进集体、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最高额度的奖励金,其余奖项只享受荣誉。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三、团学组织、团学活动管理规定
 
 
 
 
 
 
 

1、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办法
 
依据《党章》、《团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深入开展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院“推优”工作办法。
一、“推优”工作的意义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组织的发展对象是发挥共青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团组织加强自身的建设,“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团组织教育青年的一项经常性且重要的工作。
二、“推优”范围:主动提交入党申请书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中表现优秀的团员。
三、“推优”标准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思想要求进步,积极靠拢党组织,入党动机端正。认真参加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在实践中甘于奉献、言行一致、勇于创新、取得实效。
(二)思想成熟。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自己头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对党的历史、现状以及党的基本知识有较全面的认识。
(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思想、敢于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步较快。
(四)学习认真,努力掌握基础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良,未受过任何处分且表现良好。
(五)模范地遵守法规校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积极进取,诚实做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表现良好。
(六)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表现突出,在学生中有威信,品德高尚,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七)“推优”对象必须参加学院业余团校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必须参加学院党校举办的大学生党课培训班的学习。
(八)青年教职工在本岗工作中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满一年。
注: 以上条件,凡有任何一条不满足者,不予“推优”。每年4月份和10月份组织“推优”工作,已推过的同学不再重复“推优”。曾获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员标兵)、优秀团干(团干标兵)、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及曾获院级及院级以上奖学金的团员予以优先推荐。
四、“推优”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本班学生骨干(班、团干部,学生会、团委干部)会议,提出符合“推优”标准的本支部“推优”名单。
(二)召开团支部团员大会,对学生骨干会议中提出推荐名单进行讨论、评议,并提出调整、补充意见,经团员大会通过,确定本支部“推优”人选名单和初步意见,上报团总支。
(三)团总支对团支部上报(名单)人选,进行“推优”标准的审核,并就符合“推优”标准的人选,广泛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老师及学生的意见,提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建议人选,团总支提出意见上报院团委。
(四)团委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人选取消“推优”资格),确定“推优”人选,下发《考察表》逐级填写完毕后,将结果反馈团支部,同时向其所属党支部推荐。
(五)团委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社团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有为大家公认的突出表现的同学,在其所属团支部推荐同时也可由院团委在认真听取其所在团支部、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团总支意见并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其所属党支部推荐。
(六)青年教职工由教工团支部推荐后,院团委经听取多方意见后填写《考察表》交其所属党支部。
五、各团总支应主动与本系党支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客观的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争取党支部的支持与指导。
六、团组织按照党委的要求,每学期向党委至少推荐一次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2、共青团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团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更好的实现学院培养目标,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升我院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水平和开展学生工作的能力,我院特创建团校。学院团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及基层团支部工作等多方面全方位对团员青年和学生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团员青年和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和学生干部在实际生活和学习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打造一支全面发展、能力较强、在参与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让学院放心的团学干部队伍,以实际行动为建设高水平示范校贡献自己的热情和力量。
第二条  指导思想:学院团校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通过开设知识性、实用性课程,让团员青年在学好专业的同时,掌握更多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需求。
第三条  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领导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团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直接组织下工作。
第五条  团校设校长、副校长。
(一)团校设校长1人,指导监督团校工作。团校设常务副校长1人,负责团校的全面工作。
(二)设团校办公室。团校日常事务由办公室负责。设办公室主任1人。
(三)设组长若干。团总支书记任各组组长,负责各系学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员
第六条  凡在校的优秀团员、团学干部和要求进步的青年均可报名参加团校学习。团总支根据团校每期要求,分期分批组织报名者参加学习。
第七条  学员权利
(一)参加团校的各项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对团校工作提出建议,有批评团校工作的权利。
(三)学员在团校学习成绩优秀者,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学员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团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军事国防和法律等相关知识。
(二)理论联系实际,以科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问题,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遵守学院团校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纪律。
(四)按照要求认真参加团校组织的学习考核,完成、结业论文的写作。
第四章  活动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基本形式:授课与自学相结合,辅之以演讲、辩论、座谈讨论、报告会、知识竞赛、论文评比、社会观察、红色教育、能力训练、交流研讨、社会实践等内容形式丰富的团的活动。
第十条  活动具体内容
(一)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
(二)开展国际、国内形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学习。
(三)开展有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活动。
(四)开展以提高团员、团学干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为目的学习交流活动,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及开展党团基本知识的学习活动等。
第五章  考核办法及组织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团校每期对学员进行综合考评,结业考试以撰写学习心得为主。
第十二条  组织纪律
(一)上课及活动不得缺席、迟到或早退,特殊情况请假须经基组织总支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旷课一次或请假、迟到三次者,取消学员资格,不予结业。
(二)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做好课堂笔记。课堂纪律差或损害团校形象者取消学员资格,不予结业。
(三)凡团校举行的讲座报告、参观考察、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团校学员都应参加,学习期内无故不参加上述活动累计达两次以上者,不予结业。
(四)学员的表现情况与学年总评直接挂钩,被取消学员资格的同学不得参加本年度的团内评优活动。
(五)未能结业的学员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3、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隶属于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下的新型学生团体。
第二条  协会名称为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三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本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组织。
第四条  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准则,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秉承"让爱心永存校园,用真情奉献社会"的活动宗旨,坚持"团结、热情、踏实、创新"的基本工作作风。唱响“用我们的行动来证明我们的爱心”的主旋律。
第六条  协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领导,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协会在各项法律及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细则
第八条  机构设置
(一)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机构由理事长、理事组成,是平等、团结、协作的关系。
(二)青年志愿者协会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青年志愿者日常工作。
(三)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及秘书长。
(四)理事会职责:加强合作,增进了解,对全体会员负责,受全体会员的监督,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讨论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5)聘请院领导、院团委等担任协会顾问。
(6)决定本协会机构设置,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长:理事长的职责是主持规划协会工作,主持例会,并监督执行。理事长要求责任心强,有较强管理、组织和开拓能力。
理  事:各理事由各系负责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经民主协商产生,分别负责管理协会的宣传、组织、外联实践、活动计划实施等工作。各理事要求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热爱本职工作。
第九条  会员
(一)会员是协会的主人,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与荣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志愿履行协会义务者均可报名参加。
(三)会员权利
1.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取得有关资的权利。
3.有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有提出困难和问题,寻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的权利。
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定。
2.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有宣传协会的宗旨,维护协会的声誉,支持协会工作开展,扩大协会工作影响的义务。
4.有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的义务。
5.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志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应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会员用本协会名义组织的活动须报经理事会批准。
(六)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有权提出撤消其会员资格。
(七)理事会将表彰和奖励在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协会章程。
2.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3.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
4.协会理事会,作为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
(一)理事会选举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理事长,秘书长由院团委提名候选人,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三)理事由各团总支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后提交院团委审核。
(四)每届理事会任期结束前,由当届理事会提名下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代表大会审核。
第十二条  协会工作内容和服务项目
(一)倡导志愿者的奉献精神,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帮孤助残、支教扫盲、抢险救灾以及社会大型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把“用奉献点亮青春”作为协会的宗旨,向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规划、组织全校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志愿者的招募与培训。
(五)开展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三条  经费
(一)本会是服务社会公益及社会保障事业的非营利性团体。
(二)本会的经费来源为:学院拨款、社会赞助和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本会经费使用范围:用于维护本协会正常工作运转、符合本会宗旨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及在社会公益、社会保障范围内的特殊资助。
(四)本会经费设专账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本章程不适应协会发展时可进行修改。
(二)对本章程的修改可由理事长、两名以上理事、十名以上会员联合提出并提交修改议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后生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交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备案。
 
 

4、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一切服务于同学,一切依靠于同学”为宗旨,以“团结、协作、唯实、创新”为原则,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应改革形势,引导和帮助广大同学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二)基本任务
1.积极配合学院的各项工作,维护校规校纪,在“实事求是,崇尚科学”的校训指导下,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环境。
2.努力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广大同学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建设具有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
3.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带领各成员共同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沟通党政系统和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正当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参与学院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在学院与同学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5.本着“用艺术塑造学生丰富生活;让学生创造艺术享受生活”的思路,积极推进学生的素质教育,使其与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步。
6.加强自身建设,严于律己,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发扬民主,密切联系广大同学,切实发挥学生会组织的先进示范作用。
7.大力发展同各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引导同学开阔视野和思路,走向社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学院规则制度和学生手则为准则。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五条  凡属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注册未被学院处分的同学,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并且学习成绩优良,作风正派,品行端庄者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学生会,经过正常的程序后成为学生会干部。
第六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2.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种活动的权利。
5.会员在遇到困难和不公平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二)义务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社会主义,明辨是非,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友爱。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3.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服从团学组织的领导和分配。
4.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切服务于同学,一切依靠于同学的思想。
5.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在全班平均成绩以上。
6.按时参加有关会议,积极讨论并提出工作建议,接受组织安排。
7.积极组织并参加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声誉和集体利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召开一次。主席、副主席由院团委提名,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学生会设秘书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生活部、外联部、网络信息部,负责学生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生会主席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定期召开学生会工作例会。
(三)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把握好原则,指导、带领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会副主席职责:协助主席工作并完成分管工作。主席不在时,代行主席职责。
第十条  秘书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学生会有关文件、计划及学期总结。
(二)负责起草社联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管理学生会各种文件,财务,档案。
(四)负责安排有关会议及会务事宜。
(五)责收集,汇总各系部学生会工作情况。
(六)负责各部之间的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宣传工作。
(三)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
(四)负责院广播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习部主要职责
(一)了解同学的学习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同学们解决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深入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思想情况。
(三)组织学习经验交流会、学习竞赛等活动。
(四)联系和举办各种知识讲座,活跃第二课堂,扩大同学们的知识面。
第十三条  体育部主要职责
(一)关心同学们的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提高同学们的身心素质。
(二)了解同学们对体育课及体育活动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改善体育设施。
(三)搞好大型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文艺部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种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们的艺术修养。
(二)发现和培养文艺骨干。
(三)搞好大型文艺活动。
第十五条  生活部主要职责
(一)了解同学对生活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负责学院学生信件的分发。
第十六条  外联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各系学生会及兄弟院校的联系工作。
(二)负责院学生会的礼仪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部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负责网络宣传和专属宣传阵地网络维护工作。
(二)负责大型活动宣传、舞台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会各系分会是院学生会的下属机构,服从院学生会和系团总支的领导。
第十九条  学生会各系分会必须服从本会章程,根据各系特点制订各自的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会各系分会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年度、学期工作计划要报院学生会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5、宿舍学生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宿舍学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宿管会”)是在学生处的指导下,是以配合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开展学生宿舍管理、文化和生活建设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院宿管会的宗旨
(一)充分发挥学生在宿舍这一主阵地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水平,丰富学生文化生活,锻炼和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学生身心健康提供安全、舒适、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以利于环境育人之目的。
(二)更好地落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入学生宿舍,融入学生生活”的工作,全面推动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有机电学院特色的宿舍文化。
第三条  学院宿管会的基本任务
(一)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学院的政治稳定及住宿生的思想稳定。
(二)组织和带领住宿生,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参与宿舍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营造文明的宿舍环境。
(三)服务和帮助住宿生,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化解矛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住宿生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正常的生活交往能力。
(四)了解和反映住宿生的思想与生活的情况,提出合理的想法和建议,加强与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助相关部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在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好住宿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四条  组织机构及职能
(一)学院宿管会的组织机构是以宿管会主任、副主任、信息联通部、服务检评部、文体组织部和楼委会组成。
(二)工作职能
1.学院宿管会学生处直接指导,和多个有关部门、辅导员得配合下,积极参与学院学生宿舍等方面工作,为不断提升宿管会管理水平服务。
2.院宿管会主任和副主任是院宿管会的领导集体,其职能是团结和带领院宿管会全体成员,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全面策划、组织开展学生宿管日常工作、住宿生文体活动以及宿管会自身建设和管理工作。
3.信息联通部是隶属于院宿管会,专门从事有关学生宿舍信息的内外宣传反映、上下沟通联系、左右协调平衡的职能部门。
4.服务检评部是隶属于院宿管会,专门组织和落实服务住宿生的具体工作,以及检查、评比、记录、公布宿舍及住宿生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情况的职能部门。
5.文体组织部是隶属于院宿管会,专门组织开展适合住宿生的各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有益活动的职能部门。
6.楼委会是隶属于院宿管会,专门组织各宿舍楼系代表、宿舍长和全楼住宿生贯彻执行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宿管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活动计划,并及时反馈或反映给相关部门的基层管理部门。
第五条  成员及产生
学院宿管会成员是由主任、副主任、部长、楼长、系代表等组成。每届任期一年。主任对宿管会全权负责,主持宿管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宿管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对主任负责,并分管各部工作;各部部长、各楼委会的楼长主持本部或本楼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负责;各楼的系代表负责本系宿舍的联络工作,对楼长、主任、副主任负责。
(一)学院宿管会可聘请宿舍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宿管具体工作的宿管老师、干部及各系辅导员(若干)担任辅导老师。两者均由学院宿管会经民主协商通过。
(二)学院宿管会设主任1名,民主协商推荐人选,经学生宿舍长大会由学生处、团委、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报学院学生处同意经学院大会选举产生。
学院宿管会设副主任4名,经院学生宿舍长大会推荐并在征求本系辅导员、团总支、学生会意见后,选举产生。
(三)信息联通部(简称信联部)、服务检评部(简称服检部)、文体组织部(简称文体部):各部设部长1名,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宿舍长大会通过而产生。各部成员由5名学生组成,经主任、副主任、各楼长提名,报部长审核同意后产生。
(四)楼委会: 由楼长1名、系代表1-2名所组成。楼长由主任提名,与系代表协商统一后,经全楼宿舍长大会通过,报院学生处(总务处配合)批审而产生。各系代表由各系推荐,各系宿舍长大会通过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权、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学院宿管会职权
(一)组织、带领全体住宿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和学院宿舍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记录、评比、公布。
(二)调查违反学院宿舍管理制度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并对违规情况进行教育、批评或根据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三)及时向学院各职能部门、系部反映住宿生在宿舍的表现情况,并提供给各系和院团委、学生处作为入党推优、评优评奖、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负责组织进行 “文明宿舍”、“文明住宿生”评定工作。
(四)对宿舍管理人员、管理干部和老师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情况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五)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向学院反映住宿生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院宿管会工作范围
(一)负责对宿舍内学生纪律、卫生、安全、生活进行检查记录,加强住宿生日常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宿舍”、“文明住宿生”等评选活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负责组织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体育、科研等有益的活动,丰富住宿生的课余生活,创建有品位的宿舍文化。
(四)负责收集并反映学生意见,沟通并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完善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工作网络体系,加强宿舍的软件建设和硬件管理。
(五)负责做好调研工作,及时掌握住宿生思想动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活动,引导和教育住宿生维护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
第八条  学院宿管会工作方式
(一)定期组织调查研究:每季度至少主办一次,调查了解住宿生现存状况,并及时组织研讨,拿出建议,报请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或执行。
(二)召开各层次的座谈会:分楼、系以及男生、女生等层次组织座谈会,每月至少一次。会议内容为了解学生想法,听取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宿管会全体会议,研究总结布置工作。
(三)组织策划文体活动:每学期计划组织大型活动不少于三次(每季至少一次),中小型活动每学年不少于十次(每月至少一次)。
(四)值日检查评比:组织专人坚持日查、周报、月评、季表彰。
(五)宣传和信息沟通:每楼都有宣传窗口,每周初和末各出一期宣传栏,及时宣扬闪光点,通报不良现象,加强信息反馈和联系,公布工作计划和通知。
(六)奖励和惩处建议:对宿舍内违纪违规情况,组织参与调查、协助处理,并提出惩处建议;对宿舍内表现优异者根据权属职能,组织进行评选和提出奖励建议。
(七)咨询和接待服务:每天课余时间组织安排值班人员,对个别问题予以解决;对普遍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反映;及时公布解决的进展情况。协助组织开展各种为住宿生服务的专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纪律和考核奖惩
第九条  学院宿管会的组织纪律
(一)学习贯彻制度,严于律己,端正面向全体学生服务的态度。
(二)明确岗位职责,求真务实,树立为学生、学院服务的责任意识。
(三)注重方法,提高效率,及时处理或反映学生提出的问题。
(四)实事求是,维护大局,正确处理或协调住宿生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院宿管会考核奖惩
(一)学院学生处每月对宿管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核发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主任、副主任 60元/月,部长、楼长 50元/月,系代表及各部成员 40元/月。当月考核为称职的成员,月发全额津贴; 当月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成员,月发90%津贴; 对当月考核为不称职的成员,停发月津贴。对连续两月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院宿管会每学期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月考核情况经民主评议,对表现优异者报学生处审批并予以表彰奖励,或向相关部门推荐,作为入党推优、评优的依据。对未能遵守本章程,违反相应制度或不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损害学院声誉的,则由院宿管会提请学生处根据其表现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劝解教育、内部批评、警告、引咎辞职和撤消宿管会成员资格等处分。严重违反学院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此章程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本章程与上级文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文件政策法规为准。
 
 
 
 
 
 
 
 
 
 
 
 
 
 
 
 

6、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院团委指导下,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学院学生社团的统一管理机构。
第二条  社联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管理指导全院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知识、有纪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三)活跃学术氛围,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推进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同各院校和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扩大学院和本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社联正式注册的社团均可成为社联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社联的有关会议,讨论和决定社联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遵守社联章程、执行社联决议,完成社联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维护社联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社联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学生会主席兼,副理事长一人,可由学生会副主席兼,理事若干。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
第六条  理事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院团委提名,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二)社联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负责人组成,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和促进秘书处日常工作。
2.审查社团的申办、撤消等事宜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对有重大工作失误的社联干部,通过民主程序,予以处理,直至罢免。
4.组织各个社团的经验交流、展示活动。
5.负责社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负责社团各项评优工作。
7.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
第七条  秘书处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产生。秘书处成员通过面向全院学生公开招聘产生,负责社联日常事务工作。
(二)秘书处职责
1.组织工作:负责各社团的登记注册工作;组织社团开展各项活动;负责对各社团的评定工作。
2.财物工作:负责各社团购物工作的检查及各社团活动的经费、物品发放;管理社团档案材料和经费、固定资产。
3.宣传工作:负责社联活动的一切宣传工作;负责社联刊物的编辑出版和网页制作;规范社团各类宣传,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4.外联工作:负责发展同兄弟院校的有益交流,取长补短,促进社联工作;积极同社会各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引入社会资金,扩大社联活动规模。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7、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宏观把握学生社团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团结、管理、服务的工作职能,依照《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共青团的指导下,按照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草案)开展活动的非社会性学生组织。以各级团学组织名义组建的学生团体不属于学生社团范围。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部门。各级学生社团必须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四)学院所有学生社团需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未经注册的社团有权限制其活动以及责令其解散。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和注销
学生社团按性质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语言文学、艺术表演、戏剧曲艺、体育健身、环境保护,共七类,各类社团成立登记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四条  各类社团涵盖项目如下
(一)理论学习类:时事政治、研究会、剪报协会、创业俱乐部等。
(二)学术科技类:学术研讨、科技发明、相关专业社团等。
(三)语言文学类:文学、社交、口才、演讲、人文、外语、心理等社团。
(四)艺术表演类:器乐、声乐、舞蹈、合唱、模特、动漫、书法、绘画、综合艺术团等。
(五)戏剧曲艺类:曲艺、评书、相声、小品、话剧、京剧等。
(六)体育健身类:各种球类、操类、跆拳道、太极、花键等。
(七)环境保护类:环保宣传等。
第五条  社团的成立
学生社团宗旨、章程及活动内容必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此前提下,本院在校生可自发组织、筹备各类社团。
第六条  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明确的章程(含社团名称、类别、宗旨、组织管理机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负责人的产生和职权)。
(二)必须有明确的负责人(指会长、社长)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应通过民主方式产生。
(三)必须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含会费、业务收入、有关赞助等)
(四)社团的成员必须是本院在校生。发起人基数为3人,发起人必须是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成绩优良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本院在校学生。成员基数为15人以上。
(五)社团应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并与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应其特征。
(六)必须有相关专业指导教师。
第七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一)凡满足基本条件的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成立书面申请(含社团章程、参加人数、指导老师、活动计划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二)填写《成立学生社团申请表》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应提交指导教师基本情况介绍。
(五)提交申请后社团联合会有权对发起人进行问询,以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后转呈院团委审查。
(六)社联接受成立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查。
(七)经审查通过的社团,填写学院社团登记表,报学院团委审批备案。
(八)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三日内通知已有成员,并退还已收会费及相关物品,若仍继续活动,则对社团负责人进行有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以批准成立
(一)审批时发现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在同一管理区域内已有活动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5人的。
(六)曾被勒令解散的。
第九条  社团注册
(一)经批准成立的社团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社联注册登记,填写《学院社团注册登记表》。
(二)逾期不注册,视为自行解散,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团内部管理
(一)指导老师
1.根据社团工作开展的需要,社团可聘请顾问、名誉社长、会长,以推动社团工作。
2.聘请指导老师、顾问等原则上是校内教师,需经被聘者所在部门同意,经社联批准并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聘任。
(二)人事
1.社团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票人由社联委派。
2.社团每届负责人产生之后,须经社联会议通过,方可任职。
3.社联有权依据相关程序罢免不称职社团负责人,该社团再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任负责人。
(三)财务、活动场地
1.社团必须备有健全财务档案,确定专人负责;必须有明细帐目。
2.社团经费使用。社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团经费的使用和固定财产的保管情况定期向社联汇报,在社团内部要公开管理情况,接受社联检查。对其中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联有权冻结其资金,停止其活动,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社团活动场地实行自行解决和相关团、学组织协调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场地使用要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四)宣传
1.社团在各种宣传途径中,落款须注明“社团联合会协办”字样。
2.社团刊物必须经社联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社联有权对刊物和宣传品的内容、质量等各方面提出修正意见。
3.社团的通知、启示、广告等宣传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许可地点。
4.社团的网络宣传应遵守网络道德,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后转呈院团委审查批准,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的申办
(一)社团举办校内或校际的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含活动日期、形式、时间、地点、人数、邀请参加者的范围和负责人的姓名),社联将负责向团委转呈审批。并将同意与否的决定通知组织者。
(二)社联在许可举办的活动筹备中,有权对活动的内容、形式等方面提出意见,组织者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社团的评定与奖励
(一)对活动思想内容健康、活动形式有特色、工作取得成绩的社团,由社联提出意见,由学生会予以表彰,根据情况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活动思想内容有严重问题、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批评教育的社团,社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三)社团组织机构瘫痪或因内部问题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联将暂停其工作,并帮助其整顿。
第十三条  社团变更与终止
(一)社团更名需重新登记。社团如更名,同时更改活动方案,原社团视为注销,须经重新申请成立。
(二)在册正式社团出现如下之一情形者,经批准,社联将依规定予以解散。
1.社团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经教育整顿无效。
2.组织机构瘫痪、财务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社联整顿无效。
3.社团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维持,需征得该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社联提出解散申请。
4.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或活动不合格。
5.社团成员基数不满15人。
6.社团未按规定定期注册。
7.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可予以取缔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8、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办法

为鼓励学生会工作,表彰先进,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会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每学年对学生会干部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正确先进的政治理论知识,关心国家大事,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
2、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
3、能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4、自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的领导和分配。
5、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学生会的工作。
6、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热情,有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二、评选比例
优秀学生会干部占全院(系)学生会总人数的35%。
三、评选方式
院(系)学生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方式评选出院(系)优秀学生会干部。
 

9、学院学生院长助理、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聘办法

为进一步彰显学院民主管理特色,巩固大学生“四自主”教育成果,不断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学院决定每学年组织进行学生院长助理/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以下简称:学生院长助理)选聘工作。
一、推荐选聘的范围、名额及聘期
学院学生院长助理、学生会主席团从学院团学学生骨干、校广播台台长、校宿管会主任、各系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会主席团中选拔、聘任。共选聘5名,其中:3名学生院长助理,2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聘期为一年。
二、选聘主要流程
1、成立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及选聘工作评审委员会;
2、院、系各团、学及相关学生组织推荐候选人,并填写推荐表;
3、选聘办组织第一阶段遴选工作;
4、组织召开“学院学生院长助理、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选聘大会;
5、对选聘结果进行公示;
6、宣布选聘“学院学生院长助理、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结果,颁发聘书。
三、选聘工作细则
选聘工作时间及选聘工作具体安排依据学年党发文件选聘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附录:教育部相关文件
 

1、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高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部长令【2004】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
 
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新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4、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新增)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
(1990年9月1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由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识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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