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区)联盟章程

    }责任编辑:艾格         2015-12-25 16:24:14

天津联合四川、河南、广西、三峡库区、辽宁沈阳、山东潍坊、安徽皖江城市带、黑龙江、宁波、重庆等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共同成立全国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区)联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梳理、总结、推广全国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区)取得的改革经验和成果,对接优势资源、互通经验信息、共享建设成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引导和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与发展,天津联合四川、河南、广西、三峡库区、辽宁沈阳、山东潍坊、安徽皖江城市带、黑龙江、宁波、重庆等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共同成立全国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推动全国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区)协同建设与交流信息的合作平台。联盟成员在政府统筹协调、职教体系建设、行业企业办学、办学模式改革、培养模式创新、师资队伍提升、保障机制完善、开展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进行紧密合作,为推进全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构建现代职教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联盟采取理事会共商机制。
 
  第四条 联盟在教育部职成司指导下开展工作,设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其中理事会是决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为具体工作与实施机构;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理事会由各试验区(示范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理事会职责是制定联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各试验区(示范区)之间的多方位合作,挖掘各试验区(示范区)职业教育资源潜能,实现协同创新共同发展。联盟理事会议由各试验区(示范区)轮流举办,每年召开1-2次理事会工作会议。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示范区分管领导担任),其他试验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理事会工作会议承办地分管领导担任执行理事长。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信息化资源建设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师资培训合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各试验区(示范区)职业教育研究部门、相关行业企业及有关职业院校人员组成,经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会议确认通过。各专门委员会需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具体专项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联盟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落实理事会制定的各项任务,协助指导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指导联盟网络信息共享和宣传平台建设,发布联盟通讯。联盟秘书处设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第三章 成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各试验区(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所属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及院校合作企业自动成为联盟成员单位。联盟成员单位在自愿协商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条件,对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做出选择,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联盟成员单位需自觉遵守联盟章程,服从理事会的工作统筹安排,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和责任相互支持、协同发展。涉及项目合作的,相关成员单位可按比例享有项目所有权,其比例在项目合作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四章 主要任务与合作领域
 
  第十条 联盟将在教育部职成司指导下,建立联盟单位协同创新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验分享交流活动,研究问题、聚焦重点、推进工作、展示成果。联盟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各试验区(示范区)率先贯彻落实全国职教会议精神,率先落实已制定的国家制度,率先探索制定有关职业教育制度。
 
  (二)推动各试验区(示范区)提高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率先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走在区域或全国前列,不断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
 
  (三)推动各试验区(示范区)率先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合作纵深发展。
 
  (四)帮助各试验区(示范区)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特点,提炼地区职业教育特色,彰显职业教育对接需求、特色办学、错位发展的独特之处和区位优势。
 
  (五)推动各试验区(示范区)率先走出去,探索开展具有实质内容、与中国装备“走出去”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打造走向世界的中国技术技能。
 
  (六)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在教育部的统一组织下,联合省级政府落实职教会精神的督查平台,对各试验区(示范区)进行重点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搭建联盟网络信息共享和宣传平台,定期向教育部汇总报送各试验区(示范区)建设动态、成果、问题和建议等,经教育部职成司审核后对外发布。依托中国现代职业教育网设立联盟专题栏目,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统一展示各试验区(示范区)职业教育发展成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联盟运行经费来源:
 
  (一)秘书处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
 
  (二)理事会会议经费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
 
  (三)专门委员会运作经费由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合作项目涉及经费支出的,由合作各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联盟终止需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