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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早期职业培训中的学徒制及其工业化转型

2016-12-02 11:44:58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王星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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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学徒制呈现出一种畸形的制度形态:对学徒工群体而言,学徒制是一种传授谋生技能的教育制度;对于资本家而言,学徒制实质上已经属于一种劳动雇佣制度。一面是宗法家长制色彩浓厚的伦理性师徒关系,另一面却又是基于“自由契约”之上的非等价性市场交换。传统与现代在这个制度中被强制性杂糅嫁接在一起,内嵌于学徒制中的制度张力得到了充分释放,而依赖于行会组织内部自行仲裁解决的治理手段已经失效,在缺乏相应的劳动法律制度的背景下,这在当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

  作者简介:

 
  王星,男,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6BSH06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大学管理科学数据中心智库类课题(2016SP01)。
 
  在中国的“制造业2025”战略中,工匠精神被赋予了重要角色。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工匠精神是其制造业创新优势形成的重要基础。由德国和日本的技能形成史可以看到,德日两国工匠精神的养成根源于历史传统的延续和革新,而学徒制是工匠精神形成及作用的基本制度载体(T. Kathleen,2004)。对于学徒制的研究通常分为两个视角:一是关注学徒制技能传承的过程、技巧以及效果,聚焦于学徒制制度本身,关注学徒制技能传授的内涵或课程设置,分析其中影响学徒制技能传承绩效的因素,并讨论改进学徒制技能传承的应对策略,相对应的学科领域多是教育学或者管理学;二是将学徒制作为一种制度形态,以制度匹配视角讨论其他制度形态对其运行和作用过程的影响,比如行会制度、劳资制度等,分析影响学徒制技能传承绩效的深层制度基础,并从制度环境建构的角度给出一些对策建议,相对应的学科领域多是政治社会学或教育社会学。从制度属性上来说,工厂中的学徒制兼具技能培训和劳动雇佣双重属性,融合上述两种分析视角的跨学科研究非常必要。本文尝试从跨学科的视角出发,分析中国传统学徒制的工业化转型过程:一方面讨论学徒制内部制度结构的变化,描述其技能传承效果日益式微而沦为资本获取廉价劳动力渠道的演化过程;另一方面从制度环境的角度讨论传统学徒制制度样态的变化,分析行会制度、劳资关系机制对学徒制运行的影响。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晚清至民国初期是经济、政治社会治理机制发生巨变的时代。在经济上,工业实业兴起以及西方工业生产方式入侵,给传统手工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被费孝通称为“背离者”(2006:77)的支离破碎小农社会群体大部分在工业化浪潮中转变为工厂内的学徒工,成为日后产业工人阶级的主体。在政治社会治理机制上,国家政权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从帝国专制走向了威权政体(authoritarianism)。如汤森(James R. Townsend)和沃马克(Brantly Womaek)所言,帝国专制统治依赖的是精英主义和社会等级制(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 2005:26),从事工商业生产的“技能工人”——工匠也被纳入严格的政治与社会等级制。而晚清新政与民国初年的威权体制从政治上提升了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地位,也从意识形态上抛弃了重农抑商的理念。这些现实背景为学徒制的工业化转型提供了机遇,传统手工业的学徒制转向工厂学徒制。
 
  一、引民办与官局并立:
 
  清末民初师徒制工业化转型的演化图式
 
  清末民初是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制经历巨变转型的年代。从技能形成的角度而言,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工业化生产技术已经对中国传统手工业技艺构成了强烈的冲击。1850—1872年间,太平天国重建严格的匠籍制度给民间行会学徒制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彭南生,2003:223—224)。甲午战争之后,晚清政府开始兴办实业,学徒制才重回历史轨道,并且形成了以工艺局为主体的官办学徒制职业培训与民间学徒制并列的技能形成格局。与民族工业兴起相伴随的是,传统学徒制技能传承与规模化生产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学徒制变革的契机随之出现。
 
  (一) 民间行会学徒制的文本规则
 
  与英德两国类似,中国行会学徒制的功能除了技能传承外,更重要的是赋予学徒入行从业的资格。这种社会分层功能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为“学徒工—帮工—师傅”这样的身份等级体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经过官办技校培训的掌握相应生产技能但未经历行会学徒制培训的劳动力,行会行东们多采取排斥态度,“从来没有当过学徒,只有伺候了三年人,你才会学到东西”(步济时,2011:133)。在清末民初,类似的民间行会学徒制比较流行。根据玛高温(D.J.Macgowan)、马士(H.B.Morse)(玛高温的《中国行会及其行规》[Chinese Guild and their Rules] 发表在《中国评论》1883年第7期,马士的《中国行会考》[The Guild of China] 初版于1909年。两篇文章的中译本刊于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51—90页)以及步济时(J.S.Burgess)等人的调查研究,清末民初几乎所有的民间手工行业及商业均设有学徒制。仅在北京地区,42个工商业行会组织中只有5个行会没有学徒制,其中16个手工行会都设有学徒制;8个专业行会中,只有2个没有学徒制;在商业行会组织中,除了技能门槛较低的行业如猪肉、羊肉和青菜3个行会没有学徒制外(在猪肉行业中没有学徒制,雇员的薪酬是根据岗位而非技能水平进行等级排列的。第一等是买卖猪肉的,工钱月薪15元;第二等是杀猪的,每月11元;第三等是洗刮猪毛的,每月4.5元;第四等是临时工,打杂看门,每月1.5元。参见步济时:《北京的行会》,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134页),其他行业均设有学徒制(步济时,2011:137)。在这些行会学徒制中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文本规则,集中包括如下几点:
 
  1.  入徒条件有明文规定。在清末民初,行会学徒制对学徒工的入徒条件多有明文规定,主要涉及学徒工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籍贯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学徒工一般要求是男性,年龄多在12~18岁之间。在文化程度上,根据行业不同,要求也不同。一般而言,依靠操作技能的手工业对学徒工文化要求不高,而商业及一些特殊行业如刻字业则对学徒工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如长沙刻字店条规规定“带徒必择已读书识字者,方易教授,免致后来不谙文理,滥刻”(转引自彭南生,2003:232)。在籍贯上,行会学徒制为了保护生产技能的垄断,一些技艺水平较高的行业多规定非本地、本帮的子弟不收。与此同时,行会组织对学徒工的品德也非常看重,要求学徒工遵守相关宗法礼俗以及行业纪律的规定。
 
  2.  规定学徒技能培训时限。在清末民初的行会学徒制中,对学徒工的培训年限进行统一规定几乎是行会组织的惯例。根据步济时对北京37个行会中学徒制的调查,设立学徒制的27个行会组织都规定了学徒的具体时限(参见表1)。尽管因为行业技艺差异导致学徒技能培训时限不同,但一般而言,学徒时限多在3年或以上。


 
  与英德两国一样,手工业行会组织对学徒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学徒制技能形成的质量;另一方面是维护行业利益的需要,通过长期的学徒工时限,既可以对行业内劳动力流量进行一定的控制,也可以让行东们享受更长时间、较为便宜的劳动力成本支出。
 
  3.  对学徒工的劳动薪酬做出规定。在清末民初的行会学徒制中,学徒工已经带有双重属性——作为廉价劳动力从事生产同时以学徒身份学习谋生技能。所以,在清末民初的手工产业或工商业中,学徒工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的酬劳(参见表3)。
 
  在清末民初的行会学徒制中,学徒工的薪酬是非常低廉的,而且为了交换学习技能,通常在学徒期间,学徒工在完成生产任务外,还会承担师傅家族的一些杂役。由此可见,一方面,清末民初学徒工薪酬给付方式反映出师徒关系已经具有较强的市场雇佣色彩;另一方面,师傅对学徒工的照顾责任却依然延续了传统学徒制的宗法特性。
 
  4.  对入徒和出徒仪式有明确规定。在行会学徒制中,行会组织对入徒和出徒仪式非常重视。在笔者看来,学徒制仪式不但是一种向外界尤其是行会组织告知师徒关系确立(或出徒获得师傅资格)的象征符号,而且还是树立师傅家长制权威的一种方式。在行会学徒制中,无论入徒还是出徒仪式,其行动均包括如下:一是择吉日,这是传统习俗在学徒制中的体现;二是对师傅及保人行磕头大礼,这种叩拜大礼既是传统习惯,又是师傅与徒弟身份等级地位的明示;三是明示师徒契约,入徒时签署的师徒契约称为“关书”,而出徒时师傅在仪式上当众销毁契约。
 
  这种嵌入在传统礼俗中的师徒仪式意在要求徒弟对师傅“孝敬”,这不但使师徒关系保持了宗法家长特性,而且稳定了学徒制中的身份等级序列。对于师傅而言,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对于徒弟而言,获得师傅的庇护则是将来入行的前提条件。当然,清末民初的行会学徒制在平衡学徒工沦为廉价劳动力而遭受过度剥削与保证技能培训质量之间采取了一些管制措施,这成为手工产业行会学徒制有效作用的制度基础。
 
  (二)  官局学徒制技能培训体系雏形已现
 
  晚清时期的官局学徒制是新政的产物,其主管机构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设立的工艺局。晚清政府的工艺局尽管在形式上包括官办、商办和官助商办三大类,但这种国家力量介入经济领域兴办实业的行动,除了通常所言的振兴实业、富国强国的大目标外,还存在着非常现实的内部压力。笔者以为,晚清政府此行动背后的实质动机具有强烈的政治社会性,而非仅仅局限于经济性。
 
  一方面,清末民初时期,由于连年战争和洋货冲击,国内大量传统手工业者破产,陷入贫困,甚至沦为流民,这些贫困失业者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潜在力量。可以说,应对当时社会“流民甚繁”的失业风险成为晚清政府设立工艺局的一个重要驱动力,工艺局在设立之初就明确其办实业的宗旨——“朝廷准立工艺局,意在养民,不同谋利”,从而达到“使工有所劝,民有所归”的目标(《清实录》,1987:473—474);并且发挥相应的社会救助功能,通过扩充分设工场“以期教养穷黎”(彭泽益,1957:508)。与此同时,在兴办实业的种类上也优先选择一些能为失业人群解决就业问题的行业,如纺织业。
 
  另一方面,其意在传承生产技艺,工艺局“原为讲求制造,提倡工艺之地”(彭泽益, 1957:508)。为此,晚清政府工艺局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劝工手段,以激励生产技能的传承和创新。首先是通过商标和专利权保护,激励和保护生产技能的创新行为。晚清政府要求工艺局建设劝工场以陈列制造货品,对于独出新意的货品,可以“到场陈列,代为销售,并给予优异商标执照”(彭泽益,1957:506—507)。对于在工艺上有创新性的货品,则“酌给专利年限,以示鼓励”。其次是设立官局学徒制,传授生产技能。在工艺局设立工厂中,“凡工执艺事十有六类,均令一面作工,一面授徒”。而且为了鼓励师傅教授徒弟技能,工艺局还把授徒数量和质量作为师傅身份等级认定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所教各艺徒,分别年限卒业,以学成之多寡,定工师之殿最”,而且对于教授徒弟成才特别多的师傅,要“给予功牌”(陈璧,1902)。
 
  可以说,晚清政府对官局学徒制寄予厚望,希望借此既能传习工艺又能振兴实业,因而清末官局学徒制取得了大规模发展。从光绪二十八年到宣统三年(1902~1911年),在直隶、奉天、吉林等22个省,共设立工艺局228个、各种工艺传习所519个、劝工场10个。其中农工商部工艺局和北洋工艺局规模最大,前者更是全国艺事的标准“模型”。在组织属性上,这些官管的工艺局、所、场既属于生产单位,又是培训学徒的教学组织。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社会形势,晚清时期的工艺局对官局学徒制进行了大规模适应性改造,使之形成了与传统学徒制不同的特征。
 
  1.  工匠来源社会化,从封闭世袭转向开放招募。在匠籍制度下,工匠不但是一种谋生的职业身份,更是一种代表阶层地位的社会身份。因而,作为维持社会阶层结构的手段,在前近代时期,无论官方或是民间学徒制,工匠身份都遵循着封闭性的世袭传承方式。到晚清时期,工艺局打破了传统的封闭性世袭传承制,改向社会招募工匠。同时,根据技能水平差异,工艺局将工匠分为工师和工徒两种类型。工师属于技能传授者,工徒属于技能学习者,二者都遵循公开招募的原则。与此同时,晚清工艺局对招募条件有详细的制度规定:《雇募工师条例》规定,“工师以技艺熟谙、品行端正、情殷传授者为合格”;《招募工徒条例》规定,(凡)年岁“以十六以上,二十二岁以下者”,且“身家清白,体质强壮,毫无疾病者,能稍识字者”均可应招入徒。社会化招募使官局学徒制发展迅速,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仅京师工艺局就“招集工徒五百名,聘募工师,分科传习”(转引自章永俊,2011:368)。
 
  2.  技能传授与帮扶济贫并重。从晚清设立工艺局之初,官局学徒制就带有济贫色彩。这主要体现在所招募的工匠身份和薪酬上。就身份而言,工艺局所招募的工匠以游民为主,还有孤贫儿童。《北京工艺局创办章程》明确规定了官局学徒制对社会贫困者的责任,要求招募工匠“穷无所归者为上;避难流离者次之”,对于不符合工匠招募年龄要求但“愿来习艺者”的“孤贫幼童”,工艺局也要“亦准取保挂号,挨次传补”。当然,为了保障学徒制培训质量,在招募社会流民和贫民上,工艺局建立了登记注册和中间保人担保制度,对其身份与品德有较为严格的考核程序。要“一一问明来历籍贯,取有切实保人,登注册薄,方可收留”。在招募对象中,工艺局认为“平日懒惰性成者又次之”,“甘心下流,近于邪僻者为下”。就薪酬来说,工艺局除了给予工师和工徒一定的劳动报酬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劳动福利待遇,包括衣、食、住及休息、医疗等方面的照顾。根据晚清政府的《各科匠徒执事规则》以及《雇募工师条例》和《招募工徒条例》规定,工师患病,“由(工艺)局医治,并由局预备医药,并不扣发辛工”(转引自彭泽益,1957:513—514)。对于工徒,工艺局通过考核设立“官费工徒”,给予伙食津贴“每月酌给银元一元”;对于离家较远的外地工徒,“由局酌备宿舍”。这些针对劳工的济贫福利措施对于稳定工匠队伍、保障官局学徒制技能形成的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构建制度化的技能等级晋升机制。与民间学徒制宗法性色彩较浓的行会考核方式不同,清末民初的官局学徒制已建立起制度化技能等级晋升机制。整个官局学徒制的技能等级序列共包括5个名目,依次是工徒—工匠—匠目—工师—艺士。工徒经过考核合格后可升至工匠或工师。其中,匠目和工师除了承担生产活动外,还参与工徒日常技能学习的管理工作,但“应听(工艺局)管理及坐办监工约束”。其中,工师分为二等工师和一等工师两类。艺士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属于技能等级而属于一种官职,是对技能出色、教徒有功的工师一种奖赏。不过,工师晋升为艺士有较为严格的时间限制,只有效力三年以上的工师,如果“能改良旧法”,且“工徒教育普及,进步迅速”,则由工艺局“呈明本部赏给九品艺士职衔”。对于成绩优秀且效力六年以上的工师,则赏给“八品艺士职衔”(转引自彭泽益, 1957年:511—513)。
 
  4.  技能培训内容从手工技艺走向机器操作。与兴办实业相适应的是,清末民初的学徒制技能培训内容也发生了巨大变迁——操作机器设备的技能成为主要培训内容。这在各地工艺局对培训工种的设置上得到了明显体现。比如北洋工艺局在学徒技能培训上共设立了12个工种,除了传统手工技能外,新设机械、窑业、烛皂、火柴等行业科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袁世凯创办实习工场,设织染部,专门向学徒工传授“日本织布机器与新式织布方法”。农工商部工艺局认为加强学徒培训是兴办近代工业和产品更新的必备条件,培训学徒工“所设各工科,多系京中未有之艺事”。
 
  5.  企校一体的新式学徒制技能形成方式兴起。晚清时期,在洋务企业或实业工厂中兴起了企校一体的学徒制培训模式,一般采用三种做法:(1) 附设半日学堂,即学徒半天在厂办学堂学习理论文化知识、半日到厂车间生产现场学习手艺,福建工艺局采用此种形式对工徒进行技能培训;(2) 附设夜学堂,即工徒白天学艺、晚上到夜间学堂学习理论知识,比如甘肃劝工局采用此形式;(3) 附设讲堂,工厂每天为学徒工安排一两个小时的讲课,课程包括工艺理论、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北洋工艺局、农工商部工艺局、北京工艺局和热河驻防工艺厂等均采用此形式对学徒工进行培训。


 
  这种学徒制事实上已经突破了传统学徒制基于谋生目的的局限,提升了企业应对洋货经济侵略的能力,谋求企业利益成为洋务企业兴办厂内学堂的主要目的。所以,晚清时期厂内学徒培训模式迅速得到了规模化发展,不但在洋务企业中得到了广泛推行,而且一度发展成为一种全国运动,成为设局办厂的通行做法。在这些融合生产和劳工技能培训于一体的学堂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福建船政局下设福建船政学堂、江南制造局附设工艺学堂、汉阳铁工厂设立铁政局化学堂、福州电线局设立电报学堂、轮船招商局设立驾驶学堂等,具体可参见表2。与此同时,各地还普遍设立官办手工工场。1904—1910年,山东境内设立工艺局113个之多,直隶辖内创建传习工场达87个。
 
  在晚清官管工艺局的推动下,国家力量对传统学徒制的改造还包括学徒时间、学徒群体规模以及学徒场地等方面。工艺局对学徒教育的改造大大突破了原有学徒制的封闭性和排他性等弊端,为民国时期的学徒制现代化改造奠定了基础。这里值得强调的是,晚清政府对学徒制的国家干预更多集中于官局学徒制领域;对于民间学徒制,依然强调行会或商会组织对之的管理权威。晚清政府出于发展实业的考虑,改变了历代封建统治者严格限制和禁止民间结社的一贯做法,转而大力鼓励成立商人社团。因而,与英国和德国行会学徒制工业化的转型过程不同,晚清政府对学徒制的国家干预并没有引发民间行会组织的大规模反抗与斗争,但这也为行会学徒制陷入廉价劳动力来源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政治埋下了根源。
 
  (三) 学徒制的异化与廉价劳动力
 
  就学徒工的劳动力价格而言,在清末民初,不同行业中劳动力的价格级差已经形成。技工价格普遍高于学徒工,各行业学徒工的薪酬待遇稍有不同,但总体上极低且收入不稳定,具体参见表3。

 
  技工与学徒工之间的劳动力价格级差对技能形成方式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比分析德国的学徒制演化过程可以看到,压缩技能工资级差能够抑制技工跳槽动机从而有利于学徒制的发展。不过,在德国,由于工会组织力量强大,集体协商产生的技能工资级差压缩通常是全行业行为,不会因为企业规模不同而出现较大的差异(具体讨论参见Thelen,2004;王星,2009a;王星,2009b)。在中国则完全不同,表3显示学徒工劳动力价格低廉,且与技工之间的工资级差巨大,而且行业内规模不同厂家的工资差异也较大。这一方面容易刺激资本家大量雇佣廉价学徒工,另一方面也会加速学徒工的流动。
 
  另外,与蓬勃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形成对照的是,在劳工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结构性失衡现象:劳动力总量供给丰富,特别是来自农村的贫民和游民,而技能劳工却大量短缺。现有劳工教育尤其是官费艺徒教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劳工市场需求,大部分生产手工工场与劳工技能教育体系之间没有建立起制度化互动机制,一些中小规模的工场主既无能力也无动机为厂内学徒工提供更多的技能培训。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量学徒工无法改变低技能、低工资的劳动状况,学徒制成为廉价劳动力来源的趋势开始显现。
 
  1. 技术工人与学徒工数量比失衡,以中小规模工厂尤甚。大量雇佣学徒工是当时生产制造行业的普遍做法。根据《劳工月刊》发表的统计数据显示,1924年,北京13家织布工厂雇佣劳工1001人,其中学徒工为465人,占劳工总数的45.9%。其中雇工在100人以上的3家工厂中,学徒工占比为39.1%;雇工在100人以下的10家工厂中,学徒工占比为51.8%,技术工人与学徒之比为 1∶0.85。在创办于1912年的北京最大织袜企业华兴织衣公司,除了2名工头和2名职工外,其余28名工人全为学徒,占工人总数的87.5%。在最大的毛巾企业利容毛巾厂,45名工人中学徒30人,占66.7%(转引自章永俊,2011:451)。根据1924年包立德和朱积权所调查的207家地毯厂数据,这些手工工场共雇佣劳工6834人,其中学徒工为5066人,约占74.1%,技术工人与学徒工的比例为1∶2.9。除了纺织业外,其他行业如制革业、皂烛业(如火柴厂)、建筑业、料器业等,也大量雇佣学徒工。具体参见表4。


 
  对于工场主来说,大量雇佣学徒工除了劳动力市场供给因素外,更重要的驱动力在于其逐利动机——节约劳工成本。1920年,北京劝办实业公所调查了354家地毯厂,发现学徒工使用远超过其他各业,“多数毯行,为节省经费起见,每多收学徒,甚有拟将工人全行辞退,只留工人一二人,工作全以付诸学徒者”(1924年8月16日)。可以说,学徒工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成为工场主建立厂内学徒培训制的主要致因,学徒制的技能培训功能被逐渐淡化,英德两国传统行会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的困境在中国也开始出现。
 
  技术工人与学徒工数量比的失衡对学徒制技能培训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如包立德和朱积权1924年的调查所显示,在北京207家地毯工厂中,有78家没有雇佣一名技术工人,完全依赖1373名学徒工从事生产,没有人传授技能。技术工人与学徒工的数量比在8以上(1个技术工人对8个以上的学徒工)的工厂数达57家,其中1:8的为20家,1:10.9的为25家,1:20.9的为12家。1个技术工人要同时给如此多的学徒传授技艺,很难保证技能传授的质量。
 
  2.  劳动时间与技能学习时间失衡。工时是衡量学徒工劳动强度的重要标准,同时也能反映出学徒工接受技能培训的质量。晚清时期,无论是民间行会学徒制还是官局学徒制,都会对学徒工技能培训的时间进行规定。民间行会学徒制一般时限为三年左右,前一年中,学徒工通常从事无关技艺的杂役工作;在后两年,每天学徒工完成杂事后,就是工作与技能学习时间,另外还会在工作之余安排学徒工学习技能(彭南生,2003:238)。在官局学徒制中,当时颁行的《癸卯学制》以及《奏定实业补习普通学堂章程》和《奏定艺徒学堂章程》对学徒工技能受训时间进行了规定,“各有本业,恒愿不妨碍其本业而以余暇学习科学”,为方便学徒工学习,“可酌量以夜间及放假日授之;又或择用雪期、农暇时间授之”(转引自陈元晖,2006:453—456)。
 
  不过,清末民初,由于时局动荡以及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学徒工劳动和受训的时间安排受到了较大的挑战,学徒工长时和超时劳作现象非常普遍。根据包立德和朱积权对6834名地毯工人的调查,有94.4%的工人每天实际工时在12~14小时,有93.3%的工人每周工作7天。学徒工劳动时间更长。在北京地毯业中,大约有43%的技术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而学徒工则以14小时最为普遍,约占41%,具体可参见表5(转引自步济时,2011:140)。在东北织布行业,学徒工一般每天要劳作13~14个小时,“每日13小时,自上午5时起,至下午7时止”;在上海的机器修造业,学徒工每天劳作时间甚至高达18~19个小时(转引自彭南生,2003:269)。


 
  除了传统三节之外,学徒工基本没有假期,而且不能任意请假,“如有必要事故放假,须照请假天数补足”,“夜工缺席一次,应照日工半工补足之”(转引自彭南生,2003:270)。对于学徒工技能形成而言,长期的长时和超时劳动极大压缩了其技能学习的时间,高强度的劳动也使学徒工再无多余精力投入技能学习之中。
 
  3.  学徒仆役劳动与技能学习劳动失衡。清末民初,官局学徒制中的技能学习虽多为在岗培训,但技能理论学习与岗位实训是相对分离的。而在民间行会学徒制中,学徒工的技能学习完全融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学徒仆役劳动与技能学习劳动完全由师傅支配,失衡现象严重。而且在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冲击下,随着行会控制力的弱化,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在大部分手工工场,初学的徒工要从做炊事和勤杂工作开始,一天的工作日程参见表6。


 
  在早期行会学徒制时期,让学徒工从事杂役劳动很大程度上意在树立师傅的权威,培养学徒工的忠诚。到了清末民初,随着生产技术分工的进步以及手工工场规模的扩大,学徒所需要的学艺时间已经大为缩短了。而在手工工场,大量业主依然沿袭行会学徒制旧例,坚持三年学徒期。对资本家而言,学徒工劳动结构安排实质上是为更多地进行劳动榨取,技能培训已经退居其次了。
 
  总体而言,清末民初的学徒制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之中,宗法家长制式的行会管理面临的内部挑战越来越多,而从官局学徒制中逐渐发展起来的现代性劳工教育元素因时局动荡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匹配而迟迟难以普及。由此,围绕学徒制的工业化转型产生了错综复杂的结构关系,这也成为形塑清末民初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走向的重要力量。
 
  二、 清末民初学徒制工业化转型与制度基础
 
  在德国行会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处理传统手工产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行会组织与工会组织以及国家干预与行业自治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成为影响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走向的关键因素(王星,2009b)。与德国类似的是,行会制度也是传统学徒制赖以运作的重要制度基础。与德国不同的是,在清末民初,由于民间手工部门与官办工业部门的学徒制彼此分立,国家干预更多集中于官办工业部门,而对民间手工业中的学徒制干预较少。
 
  (一)  行会学徒制中的可信承诺建构及其特质
 
  在晚清行会学徒制重建过程中,行会组织通过竞争管制、开业限制以及社会化风险分担等手段在学徒制中建立起可信承诺关系,从而为保障学徒制的技能传承功能奠定了制度基础:1. 在竞争管制上,行会组织主要采用学徒工数量和劳动力市场控制两种手段。一般而言,行会组织严格限制行东之间争夺学徒工的行为,也禁止行东们招募外地、外帮徒弟。违反行规的行东们会受到处罚,重者会被革逐学徒或取消带徒资格,甚至剥夺营业资格(步济时,2011:174)。2. 开业限制是行会组织维护行东师傅利益的惯常手段,出师学徒要入行开业,必须向行会组织“报名注薄”,如果要“收徒称工,亦向公报名、入行注薄”(转引自彭南生,2003:241)。3. 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是晚清时期行会学徒制为保障技能传承秩序而采用重要措施。所谓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就是在师徒关系之中引入第三方担保人,称为引荐保证人,并且签订担保契约,称为“关书”或“保条”。一般而言,引荐保证人多为熟人朋友或亲戚及有威望的人。

 
  对于学徒制技能形成而言,一方面,引荐担保机制可以借助熟人社会中的信任感在师徒间快速建立起可信承诺,通过熟人介绍的学徒工一般“不找麻烦”,更好管理(步济时,2011:134);另一方面,可以分担师傅阶层共享技能后的风险。比如北京的棚匠行会规定,如果学徒在合同期满之前擅自离去或终止,担保人必须赔付学徒的全部或部分食物钱。在中国学徒制的演化历史中,这种社会化风险担保机制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彭南生,2003:223—253;步济时,2011:133—161)。
 
  通过与英德两国的行会学徒制对比可以发现,晚清时期中国行会学徒制在可信承诺的建构上与英德两国大同小异。换言之,无论是中国本土的学徒制,还是西方社会环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徒制,可信承诺是保证学徒制技能传承秩序的基点。但是,梳理中国行会学徒制的历史也会发现,尽管中西方行会学徒制采取了类似措施应对挖人外部性问题,二者在行会学徒制本身的制度属性上却存在着重要差异。中国封建王朝的帝国专制对于民间的组织结社行为一直都严加禁止和控制,防止出现与国家对抗的社会力量(魏文享,2007:7—9)。直到清末民初,中国行会组织才进一步制度化和依法设立(朱英等,2004:9)。但即便如此,与德国行会组织在学徒制的准公共性权力相比,中国行会组织治理力尚显弱小。正如日本学者清水盛光所言,中国行会势力的典型特征是“经济势力强大”而“政治势力弱小”(清水盛光,1985)。这种差异使居于其中的行动者在转折时刻会产生不同的选择取向。具体而言,较之于英德两国的行会学徒制,中国晚清时期的行会学徒制存在两点重要差异:
 
  首先是行会学徒制的非强制性。在英国和德国,行会学徒制均是建立在“强制会籍制”(Hansen,1997:325;E.Lipson, 1949:308;金志霖,1996:79)基础之上的(当然在后来工业化的转型过程中,两国行会学徒制的强制性走向了不同方向,具体讨论参见Theleen[2004]与王星[2009b]),这种强制入会制度既能够增强行会的组织力量,维护其社会地位,也能够保障行会条例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中国传统行会基本上属于全行业开放的自愿组合的社会团体,入会或退出相对自由宽松,只要承认行规、交纳少量的会费就可入会,而退出也是自愿自便。可以说,“强制会籍制”一定程度上使英德两国行会组织的权威制度化了,而中国行会组织的治理合法和权威则完全依赖于组织成员的认可与信任,这种权威来源使中国行会学徒制具有较强的弹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工业化需求,迅速做出相应的调整。
 
  其次是行会学徒制没有准公共权力。英德两国行会组织权力一般来自国王、国会、领主或市政当局,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德国的行会组织拥有较强的准公共权力,比如全行业的学徒制技能培训考核和标准认定等。晚清时期中国行会学徒基本上自发组成的,完全由自己制定和修正行规。一般而言,行会组织的治理秩序在于行业内部合作优势的驱动,恰如步济时所言,“谋生层面上的合作优势是行会力量的主要来源”(2011:113),行会组织成员之间的认可与信任是其行动合法性的根源。晚清时期,手工业行会组织也通过负责政府的缴捐纳税事务来获得政府认可,借助政府力量来增强其行规的权威。另外,还有些行会通过缴纳注册费,获得清政府的特许经营垄断权以增强其权威,比如北京胰皂业行会每年缴纳七八千两银子获得特许经营权,将从事该行业的商号限制在14家以下。但总体上来说,特许经营情况在商业领域较为普遍,但在手工生产领域并不常见,而且政府赋予的权利基本上与学徒制技能培训关系不大。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会组织内部的事务以及各种纠纷多依赖组织内部商议仲裁,而且这种商议仲裁带有很强的情理性色彩,多依循的是行业内的习惯和惯例,政府很少干预(参见下文甘博、步济时对行会仲裁的描述)。只有在张榜公布、裁决纠纷、平息工潮或代官收税、承担官差之事,才会请求官府给予“宪定”“宪裁”“宪断”(虞和平,1993:160)。
 
  向行会申诉是完全可以的,求助官方很少有用……行会仲裁一般是在行会年会上进行,由一些在行会里受尊敬的老人来审判那些违反行会规定的人……相关人会在寺庙(或茶馆)中见面,双方提供证词。审判成员听完证词,开个小会,然后就做出了决定。这就是双方都得接受的决定,然后向审判成员鞠躬和彼此鞠躬,事情就结束了。半个小时足够解决一桩事情,如果送到官方,除了可能会遇到的推迟和不便以外,至少得一天的审判期。(转引自步济时,2011:172—173)
 
  可见,晚清时期的行会组织在内部治理上是高度自治的,但并没有获得类似于西方行会组织的准公共性权力。这也使中国行会组织治理范围更多的是局限于经济领域,难以扩展到地方社会和政治层面,也始终无法争取到参与城市治理的自治权(魏文享,2007:112)。这些特殊的制度属性使清末民初行会学徒制工业化转型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利益政治图式。
 
  (二) 工业化过程中传统行会学徒制的瓦解
 
  清末民初,在国际和国内宽松市场环境的推动下,近代中国原动力工厂和手工工场均取得了较大的发展。1912年全国25种手工业作坊和手工工场为16313家,1914年为15485家,1915年增至16140家,1916年下降到13736家。在吸纳工人数上,1912年鼎盛时期为485971人,1914年下降到396039人,1916年增加至410881人。在这25种行业中,同一行业内厂家数量最少的为刺绣业,有8家;最多的为造纸业,厂家多达2788个。另外织物业有2130个厂家,窑瓷业有2214个厂家,制油及制蜡业有1703个厂家(转引自彭南生,2003:243—244)。由此可见,行业内同行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同时又面临外来洋货的冲击,使得这些手工工场发展规模大小不一,雇佣的劳工数量也不同。有的规模很大,比如1897年开办的汉口燮昌火柴厂,“所用工人约1200名……每日约做43万盒之谱”,也有些是只雇佣10~30人的小规模工场。如上文所言,这些雇工大部分属于学徒工,且基本上采用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雇佣方式。正如费正清所言,清末民初的“这些第一代产业工人最初主要是由有专门手艺的城市工匠组成的”。换言之,传统行会学徒制中 “师傅—帮工—学徒” 的三级等级结构已经逐渐瓦解,劳资分立在行会学徒制的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得到了体现。
 
  对于行会学徒制而言,一直以来,同行之间激烈的人才争夺是威胁技能传承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早期的行会学徒制中,行会组织通过组织自治权限定学徒制期限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来应对挖人外部性的问题,而且大部分手工业主是基于谋生动机组织生产的。到了清末民初,资本主义市场力量得到了充分释放,工厂业主们从事生产的动机从谋生走向了逐利,而且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不择手段地招募廉价劳动力,学徒工甚至童工成为其首选。如方显廷所言,“(资本家)欲图微利,故不免竞争,竞争之方法类多克扣其学徒”(1930:76—77)。
 
  于是乎,学徒工数量限制的行规被打破了。清末民初,大规模的招募学徒工现象开始出现。比如上海的眼镜业、履业、油漆木器业以及北京的理发业等都取消了学徒工数量的限制。甚至一些技艺要求较高的手工工场也开始大规模招募学徒工,比如南京刻扇骨坊招收学徒时也是“并无定额,多多益善”。有学者指出,这种转变传统行会封闭性向开放性的体现,有利于手工业生存与积累原始资本(彭南生、严鹏,2009)。但从技能形成的角度来说,清末民初工厂业主大量招募学徒工意在剥削其廉价的劳动力,这是资本主义生产下资本家逐利动机驱动下的产物,与技能传承无关,不利于生产技能的累积与创新。
 
  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工厂主不仅压低学徒工的劳动力价格,而且给学徒提供的生活工作环境极其恶劣,生产安全状况堪忧。包立德、朱积权调查的北京地毯行业就是行业反光镜,据《北京地毯业调查记》载:
 
  普通地毯行聚十数人于几间房屋之中,其间空气恶劣,黑暗异常。较大之地毯行,每屋安设三、四架木机,其距离不过三、四尺。……厂中对卫生,毫不注意,随处吐痰,室中则又尘土飞扬,垃圾满地,……有妨害工人及艺徒身体之健康。至于工人艺徒住宿之所,即为日间工作之处……在夏季蚊虫侵虐,臭虫为患,冬令则地上寒气逼人,实难忍耐,屋中情形较旧式之黑暗监狱,有过之无不及……终日工作,有无适当之座椅,其结果致令眼力受伤,……而艺徒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因之受伤者尤甚。(转引自章永俊,2011:420)
 
  相较于民间手工工场,官营工厂中劳工的物质条件稍好一些,工资收入高于民营企业。以洋务企业江南制造局为例,1867年一名技工的收入是同一地区农业劳动力和苦力的四至八倍,工作八小时后直接收入银元一角至二角。劳动时间也短于民营企业,金陵制造局的劳动时间是11个小时,天津机器局是11个半小时,但是每两周有一天休息。在1905年前后,工厂经常是连班倒地开工,即实行每班劳动12个小时的两班制,全年劳动300~320天。另外,19世纪末,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始对劳工福利进行一些改善,设立小医务室,少额补贴工人工伤。但是多数工厂中的工人仍然是在极其有害健康的条件下劳动,得不到任何保护,严重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盛行。
 
  资本日益膨胀的逐利行为恶化了普通劳工和学徒工群体的生存状况,也使传统行会学徒制内的师徒矛盾逐渐让位于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对立。学徒工群体集体性反抗行动开始出现,并且呈现出爆发频繁、涉及厂号多、波及工人数量庞大等特点。这在孙本文对上海劳资冲突的调查研究中得到了证明,在1927年发生的117件劳资冲突纠纷中,涉及的厂号数量达11698家,波及的工人数量高达881289人;1928年发生的118件劳资冲突纠纷中,涉及的厂号数有所减少,为5433家,波及的工人数有204563人;在1929年108件劳资纠纷中,涉及的厂号数为1011家,波及的工人达65557人。从全国范围来看,到1933年,上报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的劳资冲突纠纷数量累计达849件,涉及的劳工人数达379140人(实业部,1934:77—78)。
 
  在这种情况下,随着行会制度的瓦解,大量学徒工结成帮会或加入秘密会社以寻求组织保护。在传统学徒制时期,并无明确的学徒工劳工组织,而是一体化于行会组织之中的,通过宗法家长制进行组织整合。因此,业主师傅与学徒工存在着共同利益,“行规不仅谋求于行东、业主的利益,对于保障伙计、学徒的职业、工资及其升迁前途都是有利的”,因而学徒工一般难以结成对抗雇主的组织(朱英等主编,2004:325)。
 
  到了清末民初,在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随着劳资分立逐渐明晰,雇工组织开始出现。这些雇工组织多是以行业为分界,且根据工人技能水平差异而不同。就学徒工而言,自己组织帮会或加入秘密会社是其首选。此类组织结构相对松散,涉及的行业多是技能水平要求较低的城市苦力行业或一般手工业。另外,加入秘密会社也是学徒工寻求组织保护的手段。比如晚清时期,大量矿工和搬运工加入三合会。
 
  由此可见,在清末民初时期,学徒工通过各类自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不过,大部分学徒工(非熟练工人)的组织化行动是针对资本家(业主)的,原因也多是出于经济上的不满。在1900—1910年,有案可查的罢工有47次,大多数罢工主要是反对低工资和普遍恶劣的劳动条件(费正清,1985)。这些抗争行为很少是直接围绕学徒制技能培训内容展开的,其中比较相关的是1882年开平煤矿发生的罢工事件。19世纪80年代,开平煤矿招聘一千多名工人,厂中的技术工人是高价从汕头和广州招聘来的,其他非技术工人(学徒工)主要是从当地农民或流动劳动力中低价招聘。这种薪酬差异导致1882年非技术工人联合起来进行罢工,要求与南方技术工人同工同酬(费正清,1985)。不过,关于学徒制技能培训的核心议题,例如学徒制的管制权、学徒制技能考核与认证权以及学徒制制度属性认定(是属于劳动雇佣制度还是教育制度)等方面,在中国行会学徒制工业化转型中均没有涉及。
 
  (三)  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的制度样态
 
  清末民初时期,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渗透与自由市场力量的释放,实质上意味着行会学徒制的制度属性定位已经发生了改变——转变成一种劳动用工机制。但是,资本家依然坚持以行会学徒制为一种教育机制的表面形式。
 
  首先是学徒用工机制上的畸形嫁接。在清末民初,工厂主雇用劳工往往是通过各种中间人(如把头和包工头),基本上采用两种用工机制。第一种是包工头招工制,也被称为包身依附制,是指企业委托包工头全权招工,在受雇期间,企业只与包工头达成交换关系,与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工无劳动雇佣关系。而受雇劳工归工头支配管理,在经济和社会资源上均依附于包工头。这种用工机制不但在民间工厂被广泛采用,而且在官办工厂也如此。比如创办于1865年的江南制造局,在创办初期有艺徒300名,采用企校一体的技能形成方式。到了清末民初,开始推行包工制度,工厂不再雇佣和培训学徒工,而是将工活分包给各级工头或老板。在当时江南制造局的生产流程中,冷作工、木工、油漆工、锻工、铸工等工种多采用分包形式,这部分工种约占所有工序的7/10。另外采用所谓的点工形式,如车工、钳工、铜工等,约占1/3。在包工制中,一般的雇佣劳工分为三个等级,即领班—工人师傅—学徒。其中一些大的包工头有几十个学徒工,比如分包锻工的张连福、丁连生、张桂福等。一般而言,包工制依然沿袭传统的地缘性和血缘性,强调帮口对学徒工的控制,比如锻工中的无锡帮规定,只允许招收无锡人为学徒,而且仅限于技术工人的儿子,每个人只能介绍一名学徒(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1983:90)。笔者以为,这种用工机制不但削弱了资本家投资技能培训的责任以及风险,而且实质上强化了对学徒工的控制力量。
 
  第二种是合同学徒制,即以学徒工身份招募劳工,并且签订学徒合同,同时遵循行会旧式惯例对学徒工群体进行管理。合同学徒制其实是沿用了中国前近代时期契约学徒制的用工方式。但到了清末民初,这种合同学徒制所作用的生产过程及制度基础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生产过程上来说,传统手工生产过程中需要“全能工人”,技工需要完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工序,因而学徒工也需要在熟悉产品的完整生产流程中完成技能训练。而在工厂(或工场)的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分工的发展,复杂的生产工艺已经被分解为一个个简单的工序,所以技能上的“局部工人”即可胜任。这种情况下,传统生产过程中业主兼职师傅的情况逐渐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专职的生产过程和劳工的监管人员。与此同时,技工师傅与徒弟之间基于技能和经济交换上的互赖性也减弱了,取而代之的是二者同属雇工的竞争性关系。在制度基础上,传统契约学徒制是在“师傅—帮工—学徒”社会身份等级制下作用的,而且行会组织对行业采取垄断性的竞争管制,包括招募学徒上的用工限制;而清末民初的合同学徒制发生作用的制度基础是劳资分立,行会组织对行东用工行为的管制力已经大大削弱。显然,在这样的背景下,资本家坚持旧式合同学徒制,实属一种剥削学徒工廉价劳动力的行动策略,如彭南生所言,此举意在“役使学徒和经过学徒培养的工人忠心耿耿地为其服务”(2003:249),冒宗法家长制中的父爱主义之名,行廉价利用学徒工劳动力之实。
 
  其次是“满一批、散一批”策略。资本家在学徒工满徒后即将成为领取工资的工人时,将其解雇或迫其辞工,然后重新雇用另一批学徒工从事生产。技能形成理论指出,雇佣安全和薪酬安全是厂内技能形成体制的前提,管制劳动力市场弹性、限制学徒工流动是其基本措施。换言之,只有通过学徒契约达成可信承诺关系,才能克服挖人外部性问题,进而激励学徒工群体和资本家投资选择学徒制。然而,在清末民初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资本家却乐于打破学徒契约建立起来的可信承诺关系,采取“满一批、散一批”策略将满徒后的学徒工推向劳动力市场。
 
  由此出现了一种有趣的现象,西方学徒制面临的挖人外部性困扰在中国学徒制中却完全不成为问题;相反,中国的资本家还想方设法地加快满徒学徒工的流动。清末民初,大部分行业均出现了学徒工流动率高的情况,而且有很多完成学徒期的学徒工被推向劳动力市场后却面临失业甚至被迫改行,所学技能在新岗位上失效了。根据一项对北京地毯厂的调查显示,117名工人中有101名失过业或改过行(进入新行业后又需要从学徒工做起),很多工人被解雇(或被迫辞工)的次数甚至达十多次(刘家铨,1964)。这种情况在纺织业、机器修造业等新兴行业也大量存在,在天津、上海以及广州等大城市尤其明显。


 
  从技能形成的角度而言,“满一批、散一批”策略不利于技能培训的质量与积累。但资本家通过此举,一方面加快学徒工群体的流动,从而增加其团结难度进而瓦解其组织化抗争行动,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从学徒性质的滚动式雇工中长期获得超额利润。当然,当时资本家之所以能够如此漠视技能熟练劳动力的价值甚至还主动助其流失至厂外,一方面是因为技术进步导致生产过程对技术工人的依赖性减弱(哈里·布雷弗曼,1974/1979;布若威,1979/2005;王星,2009a;王星,2009b),但更重要的原因植根于当时的经济社会背景。晚清时期,由于农村自然经济的解体,连年的自然灾害(如19世纪40年代的秦豫大旱、70年代的“丁戌奇荒”和20世纪初的北方大旱)以及战争破坏,使当时的经济社会形势危机四伏,也制造了大量的无业劳动力,劳动力供给远远超出了岗位供给。当时无业劳动力主要包括盲目流入谋生的无业农民、城市失业工人、散兵游勇以及游手好闲的失业者等几个部分,这些劳动力蓄水池构成了资本家放肆雇佣和解雇廉价学徒工的重要推因。
 
  三、结语:
 
  学徒制中的制度张力与职业技能形成后果
 
  在清末民初的工业化浪潮中,虽然“官局”和“企校一体”的学徒技能形成方式已经出现,但是这种职业教育制度并没有能够对学徒制形成替代效应,传统学徒制的工业化转型与职业教育制度的形成几乎是同步发生的(楼世洲,2007)。在这样的过程中,学徒制作为一种技能形成的制度安排也发生了巨变,并呈现出一种畸形的制度形态:对学徒工群体而言,学徒制是一种传授谋生技能的教育制度;对资本家而言,学徒制实质上已经属于一种劳动雇佣制度。一面是宗法家长制色彩浓厚的伦理性师徒关系,另一面又是基于自由契约的非等价市场交换关系。在清末民初,传统与现代在这个制度中被强制性杂糅嫁接在一起,造就了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独具特性的行动选择方式。当然,在劳资双方权利与力量不对称的情况下,学徒工各种抗争行动也无力改变学徒制沦为廉价劳动力供给渠道的尴尬境遇。
 
  在这场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内嵌于学徒制中的制度张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依赖于行会组织内部自行仲裁解决的治理手段已经失效,在缺乏相应的劳动法律制度的背景下带来了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在经济上,由于学徒制逐渐沦为廉价劳力的来源渠道,导致一线生产工人的技能水平日趋下滑,使产品质量和标准不断下降,影响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直至引发整个行业的破落和衰败。比如北京的地毯行业,其编织的地毯曾经在1903年获得美国圣路易斯州国际博览会一等奖章,在国际市场上大受欢迎。可是短短几年后,却由于“学徒艺术欠佳,出品恶劣”导致“中外商人收买者,颇存观望,该业几成停顿状态”(池泽汇等,1932:7)。传统技艺非常出色的北京景泰蓝产业也面临这种困境,由于“作品类出学徒之手,艺术不精,出品恶劣,中外商人,皆不敢尽量购买”(经济半月刊,1928)。更加糟糕的是,学徒制沦为廉价用工制度后产生了一种马太效应,进一步恶化了近代手工业的境遇:大量满徒但学艺不精的徒工被抛向劳动力市场,“学徒三四年期满毕业后,不以超升工人,必应遣散另招,则失业者必须另谋生计而同业竞争愈烈”(佚名,1924)。粗制滥造、减价销售、恶性竞争,导致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和生产标准不断恶化(彭南生,2003:275—277)。经济产业的衰败很多直接辐射到了社会层面,随着经济形势恶化,在职劳工的境遇也每况愈下,导致劳工抗争行为频发,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与此同时,更是给已经非常严峻的失业问题雪上加霜。
 
  针对清末民初传统学徒制工业化转型的轨迹,从历史比较的视角重新审视会发现,英国和德国在传统学徒制工业化转型过程中均经历了类似问题。在英国,因为行会制度的瓦解,导致其无力改变学徒制在工业化浪潮中技能形成效用式微的命运;在德国,通过重建劳动共同体制度,不但成功地使学徒摆脱了沦为廉价劳动力蓄水池的困境,而且成为造就德国制造国际地位的最重要比较制度优势。对于当下中国而言,建立新学徒制不但是职业教育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而且是助力制造业创新国家战略的基本制度安排,因此,回望历史、思考学徒制运行和作用的匹配制度环境,是职业教育研究值得关注的新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