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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省份及试点院校的通知

2016-06-01 15:12:05 教育部职成司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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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按照《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和《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37号)要求,各地积极申请开展以树立工作示范和完善指导方案为目的的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试点。

  教职成司函[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按照《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和《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37号)要求,各地积极申请开展以树立工作示范和完善指导方案为目的的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试点。经研究,确定天津市等18个省(区、市)分别开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学诊改试点工作(见附件)。试点工作为期3年。
  各地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与我部试点工作同步进行,不分先后。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经费,确保试点效果。我司委托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委会)对试点省份和试点院校开展集中培训,对试点工作进行咨询、指导。
  试点院校根据本省实施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试点学校的诊改工作复核由全国诊改专委会直接组织并纳入本省复核工作计划。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