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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慷慨 邹有奇: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建设研究

2018-09-19 14:10:57 《现代教育管理》2018年第7期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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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慷慨 工作单位:重庆文理学院 职业教育研究所; 邹有奇 工作单位:重庆市永川区职成教育服务中心

  摘 要:职业教育与区域支柱性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是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追求的一个理想化目标。在新经济发展背景下,如何推进产教对接的制度创新、提升职业院校办学效益和提高产教双方技能型人才供求的质与量的融合度是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支持系统的缺失,表现为制度主体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在实施过程中财税、组织、评价和环境支持系统都存在薄弱或者缺失的问题。解决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立法,以法律来保障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开展;建立产教对接经费与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建立起一套产教双方主动参与的动力机制,核心是对参与产教对接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建立具有话语权的产教对接组织机构,协调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建立产教对接的评价支持体系,对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在遵循操作性、全面性、目标性原则的基础上,重点对职业院校和地方支柱性产业中的企业两个主体进行评价。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职业教育要“走产教结合的路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强调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企业要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或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从深化校企协同育人、强化行业对教育教学的指导、推进专业教学紧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有效开展实践性教学等4个方面推进产教深度融合。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深化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推动产教精准对接己经成为当下职业教育的改革思维,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现实路径,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制度建设是提升职业院校办学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对破解地方支柱性产业发展过程中技能型人才需求的瓶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产教对接概念的基本内涵
 
  产教对接是有效衔接职业教育与市场、企业需求,促进“产”与“教”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产教对接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从广义上讲是指产业系统,也就是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从事的创造价值的活动与教育系统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从狭义上是指教育部门与产业部门(行业、企业)在社会范围内,充分依托各自的优势资源和优势,以互信和合约为基础,以服务经济转型和满足需求为出发点,以协同育人为核心,以合作共赢为动力,以校企合作为主线,以项目合作、技术转移以及共同开发为载体,以文化共融为支撑的产业、教育内部及之间各要素的优化组合和高度融合,各参与主体相互配合的一种经济教育活动方式[1],双主体性、跨界性、互利性、动态性、知识性和层次性是产教融合具有的基本特征。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产业结构在不断地调整,产教对接要求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展现其适应性功能甚至主导功能,从宏观的制度确立、政策制定,到中观的校行企协同,再到微观的院校专业调整、教学模式的改革等,都要与之匹配,协力推进。本文所探讨的产教对接是指狭义上的产教对接,由于企业是产业的承载物,所以在具体的制度性策略上,主要针对企业和职业院校展开。
 
  产教对接这一职教发展战略的出台,近20多年来经历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和“产教结合”等演变,无论是哪一种表述,其本质内涵都是一种人才培养活动与社会生产、服务活动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思想的创新[2]。一方是职业院校,一方是生产部门,在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下教育教学、生产劳动、科技推广、经营管理、社会服务等5个方面的内容融合为一体,不仅有利于学生技能水平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最根本的是职业教育的发展与产业的发展不再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而是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之间形成了一个通道,促使二者各得其所。
 
  在产教对接这一概念受到广泛关注前,很多研究者对产教融合做了深入探讨,产教融合也被赋予了具有鲜明职教特色的东西。产教融合是指育人过程中生产与教学的融合,包括育人方式上的融合,即教育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的融合;育人内容的融合,即教育教学内容与生产技术技能的融合[3]。就目前而言,产教融合对于职业教育发展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社会发展的远景规划相适合,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配合,实现教育和产业相互促进、双赢[4]。二是作为人才培养主体的职业院校和产业部门互为彼此,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内容、目标、课程的设置要以产业部门的人才需要和岗位需求为依据;产业部门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新工艺等也离不开教育部门的人才和技术支持。三是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即要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因此,产教对接的内涵也应从以下4个方面去把握。
 
  一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即职业院校要充分利用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产业结构的优势,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办学方向,以此来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办学形式,细化专业设置,建设课程体系。二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和行业部门要积极参加到职业院校的办学活动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三是职业院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与产业部门的沟通交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学校教育面向社会和产业开放,走依托行业和产业办学的新路子。四是职业院校在开展教学的同时,要注重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的融合,在课程理论与生产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
 
  二、产教对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产教对接的显性功能在于它有助于职业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契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时代要求。产与教能够无缝对接的根本在于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平衡,从供给侧的角度来看,职业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够契合产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要求至关重要,产与教对接、校企合作中企业为学生提供生产性的实践活动是学生技术技能、职业素质及责任意识养成、发展的根源和动力。产教对接是地方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有力支撑,是我国职业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5]。
 
  产教对接制度的确立,一方面要发挥产与教双方的主动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又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制度管理,引导产与教双方密切合作,无缝对接。广东省力争突破部门藩篱与政策瓶颈,积极打造职业教育发展的“广东模式”,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各地职业院校把握当地产业、行业及企业的内在需求,主动服务和引领现代产业发展。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引导职业教育发展贴近产业发展需求,贴近企业人才需求。四川省制定了《关于推进产教联盟建设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培养大批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产教联盟,强化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提升职业教育贡献率和产业整体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创新发展。重庆市在2012—2017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提高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提出要“深入推进产教对接和多元办学”,“完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结构”“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为基础,行业企业深度参与的职业技术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等,从专业建设、校企合作、课程和教材建设、质量评价等方面细化了产教对接制度,实现“校长与厂长、学校与工厂、教室与车间、教师与师傅、学生与学徒、理论与实践、作品与产品、招生与招工、育人与增效”9个融合。这些文件的出台表明各地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工作,着力完善产教对接制度体系。各地在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探索过程中,尽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普遍困惑于制度的制约,制度建设的整体滞后制约了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发展。
 
  (一)制度主体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制度建设的目的是约束不规范的行为,约束对象的行为选择空间,以便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制度的约束功能降低不确定性,遏制机会主义,保障运行秩序。产教对接制度的制定主体与被执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共同点,是人才的培养在数量和质量规格上都符合地方支柱性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目前,中国各地都在开展产教对接的试验性建设,也出台了一些制度,但绝大多数的制度主体都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
 
  职业院校的办学主体多元化,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社会力量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在管理上也加大了难度。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相关制度的主体对不属于本系统的职业院校缺乏普遍的约束力,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制度无法要求其他行业主办的职业院校强制执行,行业颁布的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院校也不具备约束力,以同样的制度要求公立和私立职业院校显然不合适,毕竟其经费来源渠道和面临的机遇与风险有很大的差别。职业教育产教对接是中国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的宏观课题,单单靠某一类型的职业院校来支撑显然不现实。从产业的角度来说,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受政府的引导,同时本身又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产业政策对职业院校的约束力甚微,产与教在绝大多数时候是割裂的,直接导致了二者的发展不同步,造成了一方面产业的发展缺少专业人才的支撑,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不“适销对路”,人才市场结构性失衡现象严重。
 
  (二)制度实施过程中支持系统薄弱
 
  1.制度支持系统薄弱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促进产教对接,培育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尽管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显示了国家支持产教对接的态度,但并没有专门针对产教对接的法律法规,除了极少数地方政府进行了探讨外,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相关优惠政策,产教对接得不到相关税收、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其发展具有自发性和民间性。具体来看,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产教对接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显,缺乏对参与主体的权利、必要的监管和约束,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二是缺乏奖惩机制,对产教对接利益相关方的激励和反激励制度缺失,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三是制度设计中忽视权益问题,缺乏对参与其中的学生权利的确切规定,产教双方为规避风险而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在任何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产教的良好对接首先应是政府主导。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构建了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由《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手工业条例》《职业培训条例》等规章和各州的职业教育法律组成的产教对接的法律法规体系[6]。相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还未形成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以及完整的培训体系制度,产教对接从制度上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
 
  2.财税支持系统缺失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就职业教育产教对接来说,资金支持不够仍是当前职业院校实施产教对接的最大制约因素之一。教育是公益性服务事业,各个国家都以政府研究经费作为公共研究项目的主要经费来源。以美国为例,斯坦福大学85%的经费来自国家公共财政,麻省理工学院来自国家支持的研究经费为74%[7]。师资队伍质量和比例结构问题是职业院校开展产教对接的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政府对职业院校人员经费编制影响学校的自主权,制约教师队伍的建设,导致职业院校在实施产教对接的过程中面临无可用之才的问题,经费的问题也压制职业院校提升实践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R&D占GDP的比值是衡量一个国家增强科技竞争力、支持产教对接的重要指标。在过去的5年里,我国R&D投入总数虽庞大,但该指数在2014年仅达到2.1%,相比发达国家一般不低于2.5%的指标还有明显差距。R&D占GDP的比值低表明国家对产教对接经费投入的短缺,职业教育和产业开展产教对接并不具有资金的保障。
 
  目前,国家与产教对接挂钩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提到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对财税〔2006〕107号文件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就产教对接中的产业而言,由于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缺失,本身并没有主动承担产教对接责任的内部冲动。功利性社会价值取向导致企业在用人时总是大声疾呼,而在育人上淡漠处之。我国尚未建立关于产教对接方面的专项资金,而企业都以追求利润为发展的根本,企业在参与产教对接过程中,出于考虑学生安全与学生管理、企业自身生产效益,以及政府补贴不明确等因素影响,缺乏财税支持必然降低整个行业的参与热情。
 
  3.组织支持系统不健全
 
  产教对接的持续深入开展,需要专业协调机构促进政府、代表产业方的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良好沟通。一些产教对接开展得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完善的组织保障来均衡各主体间的利益。美国1963年建立了合作教育协会,全面负责协调企业、学校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韩国在文教部建立了产学合作科,完全掌管产教对接方面的工作;台湾地区设立了6所区域产学合作中心,专门负责产教对接的合作事宜。良好的产教对接组织运行机构,能有效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推动产教对接的不断向前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建立这样的机构,来负责职业院校产教对接方面的设计、审批、考核、监督、评价,导致产教对接本身缺乏内在动力。从国家到省市都尚未明确教育、发改、工信、财政、税务、人社、国资等部门在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明确职责,未建立起完善的协同推进产教对接的工作机制,不同部门对产教对接的重要性认识不一,重视不一,工作力度不一。同时,学校和企业分属不同的管理体系,政府没有专门的产教对接管理、协调、监督、评价机构,单靠教育部门推动乏力。我国行业协会在法律和政策中也没有确定的职能和标准。
 
  4.评价支持系统欠缺
 
  产教对接要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评价体系还很不完善。产教对接的过程中,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与地方支柱性产业人才需求的契合度、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人才需求的吻合度、职业院校教学过程与合作企业生产过程的融合度如何,这3个根本性问题是产教对接评价过程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8]。
 
  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提及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但具体的评价指标到现在都未出台。重庆市提出“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区县党政班子实绩的指标”,但仅考核设备、占地、建筑三项指标,未将产教对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实际上也未对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所谓考核都是流于纸面。企业和学校在产教对接过程中都没有建立内部评价制度,没有建立常态化的评价机制。
 
  产教对接需要借助有效的、可操作的评价体系,才能检验出产教对接的有效性。目前产教对接评价体系还没有建立起专家评估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价制度,也没有建立产教对接协商和仲裁制度。这些制度的缺失,不能帮助克服学校与企业合作中存在的矛盾,降低了合作的稳固性。
 
  三、产教对接制度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在新经济快速发展和中国制造2025战略背景下,产业升级转型的步伐加快。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制定实现产教对接以及处理产教对接相关利益方关系的相关制度,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职业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制度的形成需要围绕对接内容进行制度设计、制度实施与制度评价,这都需要得到法律法规和产教对接利益相关方(税务、劳动保障、经信委、行业协会等)的支撑,也将受到制度建设环境的影响。其内部各层次诸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关作用的关系(如图1)。

  图1 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制度形成过程示意图
 
  1.完善国家与地区两级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法律保障
 
  国家意志是保障产教对接良好发展的根本,法律规范不仅是对产教双方的约束,更多的是通过规范引导二者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制定并颁布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专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产教对接中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限制产生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减少产教对接的成本。
 
  从国家层面来说,《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经过去了20多年,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相关工作的解决方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相应标准。既然职业教育的发展已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职业教育法》亟待修订,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各方合力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性质和地位。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应加快建立国家级法规,成立由教育专家和知名企业家组成的国家级发展中心,监督学生是否掌握了在未来职业上所需的技能,在法律上对产教对接项目进行严格规定与管理,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的高效发展。
 
  从地方层面来看,中国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产教对接实践为建立全国性的产教对接制度提供了经验。中国各地区的域情不同,地方支柱性产业结构不同,职业教育发展的条件不同,因此职业教育的生态位选择也不同[9]。一个地方的探索可为其他地方加强产教对接地方立法提供借鉴,各地应观照地方特点,制定可行的地方法规,建立可行的产教对接标准和职业院校产教对接的长效机制。
 
  2.构建全方位的经费保障制度体系
 
  法律规范是产教对接的约束机制,经费保障支持体系的建立则是建立一套产教双方主动参与的动力机制。产教对接发展较好的国家都通过税收减免和资金优惠等措施减少直接拨款比例,增加财税、金融方面的间接资金来支持产教对接。
 
  缺乏经费保障是阻碍产教对接发展的瓶颈,有必要通过建立多渠道经费的保障制度来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支柱性产业发展对接的持续开展。
 
  (1)建立多层次的经费保障制度
 
  一是由省级政府与区县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出资设立产教对接专项资金,用于促进职业院校生产一体化发展、实践性教学和支柱产业中的企业参与产教对接的支出,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产教对接项目。在资金的使用上,严格规范用途,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对接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力求达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10]。各级政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二是行业设立产教对接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是一种导向,行业参照政府产教对接专项资金设立行业专项基金,行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行业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进行技术研发和课程开发,企业与学校人员交流学习,学生实习实训等项目。由相应的行业负责监管,对产教对接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促进本行业产教对接的开展。支柱性产业中国有企业强制性实行设立产教对接转型资金,由国资委负责本项制度的实施与监管,履行企业培养本行业和企业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在行业的示范和引领下,鼓励其他企业建立产教对接专项资金,对与之合作的职业院校提供奖学金和专项基金,吸引职业院校中的优质人才加盟。资金支持是一种姿态,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产教对接发展环境。
 
  三是政府设立产教对接贷款及创新资金。由地方政府担保,银监局具体监管,利用产教对接专项贷款的杠杆培育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创新集成的项目,鼓励向教育型企业转型。对积极实行产教对接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给予融资的便利,这是对企业履行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社会责任的一种奖励。
 
  (2)建立财税政策支持制度
 
  很多发达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促进政府、产业部门和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英国政府对每年投资超过5万磅、年营业额不到2 500万磅的中小企业给予减免15%的税收优惠待遇;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学生到企业参加实践得到教育税收减免。一些发达国家规定企业使用应缴增值税额的0.5%~2%来帮助学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如果企业不能履行或履行较差,除了要补交应缴增值税额外还要受到处罚[11]。德国对企业在培训学生时产生的生产成本在税收中全部减免,加拿大政府也通过退税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与学校密切合作。
 
  为推进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全方位的财税政策支持制度体系。税务、人社、教育部门联合开展教育型企业的鉴定评价工作,明确其在职业教育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享受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过程中对企业的税收支持制度,对参与产教对接中的企业在土地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企业参与产教对接过程中的支出成本,将应缴增值税额的1%~2%专项用于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发改委、税务、经信委负责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2]。税收减免或抵扣制度的实施,能消除产教对接中利益相关方的成本顾忌,激发他们参与其中的动机。
 
  3.建立完善的产教对接运行保障制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改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需求对接。产教对接的运行保障制度不完善,产教对接的效能就不能很好发挥。
 
  (1)建立产教对接组织运行管理机构
 
  一是成立专门的产教对接协调机构。一些产教对接发展好的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如韩国的产学合作科,全面掌控产教合作中的所有问题;美国合作教育协会全面负责产教对接各主体之间的关系[13]。在产教对接的运行保障上,需要从政府层面设立产教对接改革与发展办公室,构建起政府引导、行业主导、企业参与的产教对接运行机制。这既是一个管理机构,又是一个具有话语权的协调机构,既能够发号施令,又能够保障执行。协调机构包括决策和执行两个部分,决策机构统一调度产教对接整体工作,沟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矛盾冲突,组织开展产教对接创新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执行机构负责将决策机构的计划、目标、任务给予落实,通过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和第三方中介组织确定可实施的项目及实现多赢的途径。
 
  二是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支持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行业协会应成为行业与职业教育之间的“桥梁”,推进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现代化,这是职业教育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的重要依据。行业组织应及时掌握本行业发展过程的人才需求信息,会同人社部门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发布行业的人才需求信息,主动介入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与课程设置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过程的对接,消除因自身组织原因造成的对“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的阻滞。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产教对接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行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制定统一的职业教育能力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产教对接协调机构,企业的产教对接协调组织负责与职业院校联系,为学校提供训练场地、基本设施,为教师培训、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便利。企业直接与合作院校接洽,能直接培养符合行业内企业人才需求的潜在优质员工,节省人力资源成本。
 
  三是整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机构。整合原来的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成科、产业办、职成教育服务中心等部门职责,统一管理辖区内职业教育产教对接工作,克服因职业院校的办学主体不一造成的产教对接工作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的不利居面。指导辖区内职业院校把握行业的发展动态,为学校决策部门提供产教对接政策咨询,全面掌握学校和行业目前面临的问题。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络沟通,制定学校与行业企业人员交流制度,对职业院校产教对接协调机构实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职业院校评先评优、专项资金申请等挂钩。
 
  (2)完善产教对接运行保障制度
 
  政府支持是职业教育产教对接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制度的保障产教对接只会在浅层次徘徊,不可能持续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作为决策者和宏观调控者,政府应将地方支柱性产业和教育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这是“产”与“教”对接的逻辑起点,然后才是为产教对接提供制度保障、发展环境及资金支持、进行评估与监督。职业教育产教对接除了需要法律的保障,其稳定推进还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指引利益相关方开展联合创新,通过集团化办学、兴办厂中校和校中厂或前校后厂、联合技术攻关、委托学校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等各种形式,同时将产教对接创新与市场、技术创新等结合起来,提高产教对接的总体水平。
 
  除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组织的指导外,还需要完善职业院校内部和支柱性产业企业内部关于产教对接的保障制度。《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对职业院校来说,同样需要扩大办学自主权,实现产教对接的自我调节。职业院校主动与行业部门建立联系,检视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契合度。优化教学模式,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的对接。对于地方支柱性产业中的企业来说,要加强现代企业治理机制,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通过主动参与职业教育来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发展增加人才储备。
 
  对于参与产教对接的企业而言,缺乏制度约束与保障必将使其承担风险与压力。为保障企业在产教对接中的利益,政府可通过介入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投资机构的方式防范产教对接工作中的风险,提升产教对接的效益。
 
  (3)建立产教对接监督检查机制
 
  缺少监督与检查,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发挥效益。政府建立专门的产教对接监督检查机构,委托第三方牵头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对产教对接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监督检查机构在人员构成上应涵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代表和教育部门的人员,评估结果与评奖评优、企业贷款与融资、资源配置等挂钩,发挥好导向作用和对忽视产教对接的警示作用,推动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与科学化。
 
  4.建立产教对接的评价支持制度
 
  由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主导建立起一套科学、标准化的支持职业教育产教对接的评价管理体系,对产教对接的合作项目、形式、效果等进行评价,使产教合作工作形成一个闭环。如前所述,由于产教对接涉及多个部门,制度必须由地方政府予以颁布,产教对接协调机构会同行业协会组织予以评价。
 
  及时收集并反馈行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现状与问题、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工作的过程与成效等相关信息,对于产教对接工作的发展与完善至关重要。产教对接评价体系应遵循可操作性、全面性和目标性原则,让评价者把产教对接工作中的成败与得失用最精准的话语或者数据描述出来。对产教对接的评价应从规划、组织、管理、过程和效果等角度进行客观评价,在评价维度上包括领导评价、行业组织评价、企业评价、学校评价和学生评价等许多个评价维度。在这些制度建设中,行业协会组织评价制度建设要放在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作为产教双方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组织参与产教对接评价具有先天性的优势。对评价指标进行选取和设计时,要考虑合作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投入、合作过程和效益。职业院校是产教对接中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主体,评价重点关注职业院校在产教对接过程中开展的具体工作、经费投入、专业与课程设置中行业企业的参与程度、行业企业兼职教师数量与任课情况、学生企业实践的数量与效果等方面。企业是产教对接中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合作对象和输出对象,评价重点关注行业内企业投入、合作过程、合作效益3个指标以及为企业培养现场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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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现代教育管理》201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