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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04-01 14:03:18 安徽省人社厅 责任编辑: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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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安徽省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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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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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安徽省于今年9月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31号),启动首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安徽省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一、工作范围

 

(一)省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从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可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

 

(二)企业(含首批试点企业)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企业可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也可以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按《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执行。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具有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按标准和规范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突出对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能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特别优秀或在生产经营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破格认定。

 

(四)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要面向本企业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也可为业务外包人员、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培训学员),或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小微企业及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企业、用人单位等的委托,提供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五)企业申请开展认定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经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

 

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每级别不少于5名考评员。

 

4.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5.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具有题库建设和试题开发能力,具备专家资源等条件。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用国家或省级题库、行业(企业)题库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已有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试题;企业具有行业(企业)题库的,可由企业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考核要求抽取试题;没有相关题库的,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命题技术规程等要求,开发试题或题库。

 

 

二、工作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统筹规划认定工作安排并监督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认定工作宣传动员,具体组织管理属地企业按有关要求开展认定工作,监督认定实施关键环节,兑现相关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支持服务、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开展各等级(包括其他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工作由省鉴定中心或省鉴定中心委托属地市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企业初、中、高级工认定工作由属地市鉴定中心负责。

 

 

三、企业备案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作宣传,动员辖区内企业对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自愿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研考察认为具备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应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拟定工作方案,同时准备以下材料(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3.申请认定的职业(工种)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相应题库资源情况等佐证材料。

 

4.企业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情况,现有考评督导等专家人员名册及佐证材料。

 

5.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检测仪器及工量具、安全措施、视频监控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等佐证材料。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对一”方式指导辖区内申请企业完善认定工作方案,主要对企业申请认定的职业(工种)及等级、鉴定基本条件等进行复核,对认定方式及内容、题库命题、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及质量管控措施等进行指导。

 

(四)对于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工作方案经指导完善并正式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企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鉴定中心向相应企业出具认定工作同意函(备案回执),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向企业分配证书号段,并将备案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评估确认。相关企业及职业(工种)等信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http://pjjg.osta.org.cn)公布查询。

 

 

四、认定实施

 

1.计划报备。企业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具体认定批次计划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考核模块构成情况、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属地市鉴定中心备案后报省鉴定中心;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和在肥省属企业认定批次计划可直接报省鉴定中心。

 

2.实施认定。企业按报备的认定批次计划组织实施各环节认定活动,做好认定工作内部监督。各级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实施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操作技能考场应设在本企业,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考场应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并将录像保存一年。

 

3.结果报备。企业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证书信息表》报相应鉴定中心备案,并逐级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经报备的证书信息,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平台,与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不断完善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夯实认定标准规范、题库资源等技术条件,不断优化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妥善保管实施认定的原始文档。建立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做好相关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企业应建立认定工作台账及管理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对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结果。

 

(三)各级鉴定中心应积极探索建立考核内容指导、题库建设指导、考评督导人员队伍建设指导、认定过程监管、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创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监督,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命题技术、评价试题、题库建设、考评督导人员培训等指导和服务支持。

 

(四)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立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其退出机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