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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章程

2014-02-25 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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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教育部、财经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及相关法规规章,为保证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创建国家示范(骨干)院校的需要,组建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的性质:理事会是对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教科研、社会服务等重大事务进行指导、支持、咨询和监督的机构,是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与合作、支持学院改革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在坚持和完善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探索政、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建立多方参与、产教结合、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平台。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属于社团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会组成本着多方参与,合作办学,共育人才,服务行业的原则,由自愿遵守理事会章程,恪守理事会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代表组成理事会。
 
  第四条  理事会的宗旨:积极推进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提高学院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和办学水平,增强办学活力。
 
  第五条  理事会的准则:公益、合作、创新、共赢。
 
  第六条  理事会接受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七条  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本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人才培养、校企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汇集理事会的办学建议或意见,提供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作为决策和管理的参考。
 
  (二)对学院的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生实习实训,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人才培养工作。
 
  (三)理事单位向学院提供自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技术发展趋势及人才需求信息;学院向理事单位提供人才培养信息和优先提供优秀毕业生。共同开展煤炭行业人才需求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为行业、政府提供关于人才培养工作的决策支持。
 
  (四)对学院发展争取多方支持,沟通有关企业对学院办学设备和资金捐赠,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优化学院办学外部环境,参与对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进行评价。
 
  (五)学院发挥人才优势,企业发挥资金设备优势,共同开展企业应用技术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学院积极为煤炭企业开展员工培训、职工继续教育等服务企业工作,实现互惠双赢。
 
  (六)开展高职教育理论和人才资源供求的研究。结合山西省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开展适应煤炭生产一线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标准研究,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工学结合的课程建设等教育教学探索和实践。
 
  第三章 理事会员单位
 
  第九条 理事会理事为团体会员和特聘会员。
 
  第十条 凡本章程第三条所列本理事会组成范围的单位,经过联系协商,自愿加入本理事会并承认本理事会章程,均可以成为本理事会会员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为会员单位代表,同时学院根据需要特聘的会员单位同样具有本理事会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入会制,由自愿加入本理事会的单位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在接收为本理事会团体会员后,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二)熟悉和热爱煤炭教育事业和了解行业技术发展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可由本理事会根据本人意见,直接接收为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并发给会员证或名誉会员证。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员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的报告,对学院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和教育管理进行指导和咨询。参与研究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三)优先获得学院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享有与学院共建实验实训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资源。
 
  (四)优先获取学院各层次毕业生信息,优先到学院挑选优秀毕业生和开展培训。
 
  (五)对学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理事单位和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获得学院授予的名誉学衔、名誉职衔和冠名权(名称须符合现行法律及道德规范)等荣誉。
 
  (六)在理事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与理事会有关会议和活动,对学院改革和发展提供支持、咨询、指导和建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维护理事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有关决议。
 
  (二)自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院、扩大学院影响。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组织实施。
 
  (三)为学院提供各种人才需求、科技服务等信息,促进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接触和联系。为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募集资金、物资。
 
  (四)为学院提供创新人才实践、实习基地。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为学院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同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共同开展实践育人。
 
  (五)向学院推荐本单位、本系统具有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授、兼职教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秘书处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学院,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学院改革发展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报告;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20—25人组成。设理事长2人,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设常务理事长1人,可由理事长兼任,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理事长单位为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设立副理事长单位18-25个,秘书长2人。理事单位的数额不受限制。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参加理事会。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每三年换届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工作
 
  (四)决定设立理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五)领导理事会专门机构开展工作并制定工作制度
 
  (六)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能
 
  (七)决定本理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秘书长由学院副职和行业主管部门处室领导担任,理事会秘书处(校内为“校企合作办公室”)下设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和7个系级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十九条 组建的4个专门委员会:校企合作办学委员会(合作办学目标、内容、工作计划,政策研究),实践育人委员会(高职教育理论研究所、产学研合作工作),服务企业工作委员会(应用技术服务和培训、成人教育工作组),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毕业生供求研究和毕业生质量评价)。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学院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指导、协调和保障执行层面的各教学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组建采矿、通风、机电、测量、煤炭综合利用、机械制造、市场营销等专业群(或专业系)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提交理事长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秘书处在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四)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积极组织开展工作,秘书处做好各项工作的计划和落实,推动理事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章程建立若干个工作制度。如:理事会和专门工作机构的工作制度,理事会经费管理制度、年会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由秘书处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年会布置落实,组织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在网络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在教育厅、煤炭厅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日常运行费用当前主要由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费用支出,项目结束后,可申请专项经费或在学院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学院与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政、行、校、企合作办学的中间组织,不影响学院现行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发挥指导、支持、咨询和监督作用,为学院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牵线搭桥,发挥社会合作,校企合作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权利:
 
  (一)推荐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候选人。
 
  (二)建议理事会解聘或罢免对学院和理事会造成损害的理事。
 
  (三)审定并授予理事名誉学衔、名誉职衔、商定理事单位或理事个人的冠名。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的义务:
 
  (一)学院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学院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接受理事会的指导、咨询和监督,承担必要的管理运行费用。
 
  (二)优先向理事单位输送所需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三)通过普通高职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形式,积极为理事单位培养培训所需的各类人才。
 
  (四)利用学院人才和专业优势,积极为理事单位开展技术服务,为理事单位提供技术、法律等咨询。
 
  (五)为理事单位来学院参观、考察提供方便。
 
  (六)对为学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重要理事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和感谢。在校史上记载其贡献;授予相应的名誉学衔、名誉职衔;在学校主建筑物和中心标志物上命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年9月23日第一届校企合作办学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