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职业发展   成就出彩人生
地方分站:
当前位置:首页> 教产合作 > 校企联盟 >

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2014-02-25 16:49:17 海宁职业高级中学
分享到:
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进海宁经济发展,加速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海宁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制订本章程。
 
  《校企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本着平等的原则而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联合体。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是联盟成员单位共同追求的目标和利益共同点。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开发职业人才资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搭建培训平台,集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实现区域内教育与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学校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增强各自的总体实力。
 
  联盟接受海宁市人民政府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沟通职业技术人才素质规格信息。联盟成员单位定期交流用工数量、人才素质规格要求等人才资源信息,为学校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积极开展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根据企业发展用人数量的需求,学校在教育局指导下,组织好相关专业的招生工作;按企业对培养人才素质的要求,学校认真修改好教学计划,努力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及早岗位成才。
 
  第七条 适时进行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成员单位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制订在职员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在职员工培训。学校要积极参加培训教学活动,提供师资、场地、教学设施等条件,为企业培训员工,使教育资源在校企间共享。
 
  组织好学生的教学实习与毕业实习。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学校按教学需求,制订好学生实习计划,切实组织实施。联盟成员单位依法为学生实习提供指导师傅、安全保障及生活等方面便利条件,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优先在联盟成员单位内开展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工招聘双向选择,学校要向企业推荐优秀、合格毕业生,企业在每届毕业生中优先选择录用毕业生。学校成为企业的人才库。
 
  联盟要在职业教育理论指导下,积极探索企业人力资本运作和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创新模式,以更好完成联盟规定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凡拥护联盟章程,有志于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海宁经济发展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联盟成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联盟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理事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联盟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联盟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 1 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 1 名,负责秘书处工作。
 
  第十四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 3 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 2 次,一般在 3 月份、 10 月份各一次。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阶段性工作,执行理事大会决议,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十六条 联盟由理事长负责,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四)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挂靠在海职高校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起草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联盟成员的联络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首届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