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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校企合作职教联盟章程

2014-02-25 16:55:06 福建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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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和《福建省“十一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闽台校企合作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办学进程,共同打造闽台校企合作职教品牌,满足闽台企业对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为海峡两岸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实现企业与学校、学校与学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创互利互惠、两岸双赢的局面,现组建闽台校企合作职教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教联盟名称:闽台校企合作职教联盟。
第二条 职教联盟性质:闽台校企合作职教联盟是由闽台企业、职业院校、闽台交流协会等单位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的,立足于为闽台企业、职业院校服务的协作组织,是群众性、协作性、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职教联盟接受省教育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联盟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和性质不变。
第三条 职教联盟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立足福建、促进闽台交流与合作、服务两岸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企业发展为纽带,以职业实用人才培养为核心。职教联盟充分发挥职业院校、闽台企业、闽台交流协会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以实现资源互补、连锁培养、科学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职教联盟主要任务:建立用工信息、企业发展动态和中长期人才需求预测平台;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共同培养后备人才,施行订单、定向、“半工半读”等多种培养模式;聘请企业技术骨干、专家到校任教或兼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与教育教学;搭建竞技平台,开展技能竞赛,提高学生、员工的技能水平;为企业员工再提高或转岗培训提供平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 职教联盟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是职教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专家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联盟总体工作的落实与协调。专家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开展。(福建理工学校担任理事长单位,福州祥杰电子有限公司、福州协特来照明有限公司、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担任副理事长单位。
第六条 职教联盟常设机构有常务理事会(地点:福建理工学校)和秘书处(地点:福建理工学校)。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
第七条 职教联盟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有加入闽台校企合作职教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闽台企业、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 加入职教联盟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职教联盟的申请书;
2、缴纳会员费(会员费标准另定);
3、经职教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4、颁发职教联盟理事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九条 退出职教联盟的程序
1、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协议合同,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和铜牌。
2、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1、确定职教联盟发展的规划、方针及目标,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提供校企交流、沟通的平台,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需求,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
3、制订或修改本职教联盟章程,研究各理事单位有关职教工作的建议;
4、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研究制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届满召开理事会议,进行改选;
6、负责联盟的经费管理工作;
7、审议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第十一条 秘书处职责
1、完成理事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2、为职教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3、负责职教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4、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5、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6、负责职教联盟的内外联络工作;
7、负责职教联盟网站的创办和维护。
第十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
1、负责校企联合办学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2、负责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工展;
3、负责技能竞赛平台的搭建及竞赛工作的开展。
4、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 职教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职教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3、选举和被选举常务理事的权利;
4、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与理事学校签署人才需求合同;
2、优先获得理事学校优秀毕业生;
3、获得理事学校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
4、享用理事学校提供的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5、优先向理事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
6、优先选择、录用理事学校培养的人才;
7、理事企业应积极为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规划意见,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建言献策,关心学校的未来,跟学校一起共同规划远景目标;
8、理事企业原则上成为理事学校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为理事学校提供教师技能培训、学生顶岗实习服务;
9、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10、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五条 理事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1、优先向理事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2、优先向理事企业派遣实习生;
3、向理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4、优先接收理事企业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
5、执行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6、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职教联盟经费来源主要有:
1、理事单位缴纳会员费;
2、职教联盟的有偿服务所得;
3、社会各界捐献;
4、其它收入。
第十七条 职教联盟经费的使用:
1、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职教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2、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职教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职教联盟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议定后进行修改或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