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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善学:好政策释放校企合作新动能

2018-03-27 10:47:22 中国教育报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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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简称《办法》)这两份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重要文件的先后出台,对于开启职教改革新征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简称《办法》)这两份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重要文件的先后出台,对于开启职教改革新征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意见》突出强调了深化产教融合在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中的导向作用,显示了要将产教融合体系、制度和机制建设上升到国家层面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的巨大决心。《办法》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合力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决心,为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和法治保障。

 
  《办法》共34条,所涉及政策面较全,特别是关于校企合作的内生动力、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空间、校企合作中落实校企双方法人主体地位等,提出了很多创新措施。
 
  一、激发校企合作内生动力,有效破解校企合作“一头儿热”“一头儿冷”难题。
 
  无论学校、企业哪头儿热、哪头儿冷,热与冷的形成原因都是缺少校企之间关注点、利益点的“交集”。为此,《办法》指出了校企合作的三大方面,让校企合作能在这些方面找到交集。一是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二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三是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这三大方面集中了校企合作的大部分任务。人才培养是学校一方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诉求,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是企业一方的主要诉求,将双方这些诉求加以统筹,会出现很多校企合作的着力点。为此,《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政策支持措施。
 
  二、逐一明确了有利于发挥企业作用的政策措施,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更大空间。
 
  明确了职业学校应当邀请合作企业参与专业建设,支持校企合作设置新专业,将校企合作列为专业、项目等事项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校企可以共同研发专业标准、培养方案、教学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材及教辅产品,这就意味着企业能够从源头上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可以担任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并享受相关待遇,畅通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渠道。校企合作可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可合作组织开展技能竞赛等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对于开展学徒制合作的,明确了企业作为双主体育人一方落实相关责任。
 
  三、提出校企合作由学校和企业双方主导、双主体实施,明确了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法人主体地位。
 
  明晰校企合作法律主体有利于调动学校和企业的积极性,让双方独立负责地进行平等协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办法》对其他相关方面的角色做了重新定位,政府有关部门从过去担任的“主导”角色转变为“促进、支持、服务、保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责任则定位在“统筹、指导和推动”,减少了以往那些管理层次和审批环节,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总思路。有了这样的政策环境,校企双方可以放心踏实地开展合作了。《办法》还要求职业学校“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这显然对于职业学校正确履行校企合作法人主体责任、确保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落地落实十分必要。
 
  当前,职业学校要统筹推进《意见》《办法》的学习、贯彻和落实。一是逐条、逐句认真研读文件,准确理解文件精神。要清楚了解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表征、性质以及在本校的具体表现进行认真分析,从而找准本校落实文件精神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研究文件中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及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校全面落实的工作方案,或是充实补遗,或是精耕细作,或是开疆拓土,样样工作都要有目标、计划和措施。三是依据文件精神修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章程、校企合作办法、学生企业实习管理办法、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企业兼职教师聘任办法、校企合作专业建设办法、校企合作人员兼职定薪办法、学校知识产权及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切实将《意见》和《办法》转化为职业学校的内部制度和生动实践,形成新动能,让好政策发挥更强大作用,释放更大红利。
 
  (作者系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