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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仍有“藩篱”待拆除

2019-03-10 14:44:00 责任编辑: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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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从制度上为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提供有力保障,我们也明显感觉到科技成果转化更顺畅了。”8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易建强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从制度上为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提供有力保障,我们也明显感觉到科技成果转化更顺畅了。”8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研究员易建强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久前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里的一组数字更能全面说明成绩——去年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13424亿元,比上年增长17.7%。
 
  “但同时,在具体转化过程中、特别是在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入股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制约转化的问题。”易建强说。
 
  不少单位仍需评估备案
 
  易建强说,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到科技成果转化进程。“现在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成果进行评估。”他认为,这不仅耗时耗力且起不到保护国有资产的作用。
 
  “我的一项成果走评估备案的程序花了半年多时间,除了要向评估方支付不菲的费用外,还需提供各种评估材料。”易建强说,第三方评估给科技人员增添了巨大负担,且严重打击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所长沈仁芳也有同样感受:“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是财务人员,基本上是成果持有者说多少钱就是多少,他们把评估费用赚了就行。”
 
  事实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记者随机采访发现,不少单位仍需走评估备案这一程序。
 
  “现有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条款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有些矛盾,因为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谁也不愿意冒流失国有资产的风险,最保险的还是评估备案。” 有多年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经历的北京高精尖科技开发院院长汪斌表示。
 
  “其实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上位法,高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各单位完全可以按照上位法来执行。”专注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张铭慎研究员认为。
 
  “执行起来不容易,毕竟大部分单位与财政部门都有紧密联系。”汪斌说,“财政部去年底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权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简化了评估备案程序,将来应该还会有进一步动作。”
 
  “备案权下放应该会加速作价入股和转让,但也意味着单位领导要担负更大责任,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某知名高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科研人员开办公司和作价入股均有障碍
 
  中科院某所研究员伍界(化名)有个更大的困扰——科研人员很难自己从事转化。
 
  他给记者发来一份名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这里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伍界说,但他所在单位有关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却与此文件矛盾。
 
  该单位文件显示,其研究人员及单位创办的企业均为关联业务方,关联业务包括将成果转让给关联业务方,原则上禁止开展关联交易。“也就是说,我没办法自己成立公司来转化自己的成果。”伍界说,他前不久转让了一项技术,但内心他更希望自己来做,“因为没有人比我们更了解技术”。
 
  “国家鼓励我们把手里的技术变成生产力,但到了执行层面,一旦把技术变成资本,就成了关联交易、倒卖国有资产了。”伍界说,正是这些机制性东西没有解决,加上有些高校教授“出事”等事件的影响,“科研人员觉得还是发文章吧,搞转化又苦又累,说不定哪天被抓个辫子还出事”。
 
  “你可以开公司,关联交易肯定不能搞,这是我给他们定的底线。”作为所长,沈仁芳坦言,不是领导怕担责,而是怕当事人犯错误,“即使国家有文件也不行”。
 
  科研人员自己开办公司有障碍,那么将成果作价入股呢?张铭慎说,这是目前成果转化中的主要问题:大多成果是职务发明,如果作价入股是国有股,这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股份代持、资产保值增值等一系列问题。
 
  期盼打破“藩篱”的速度加快
 
  有代表认为,因国家层面政策偏宏观,各单位执行尺度不一,且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相关条文间或有不协调之处,导致部分条文没有全面落实。
 
  张铭慎认为,应允许探索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他具体建议道,要坚决落实关于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免责条款,并适时上升到法律层面;推广国有股回购政策,给予科研团队在适当溢价的基础上拥有向有关单位回购国有股的优先权;研究建立针对国有无形资产的专门管理制度,尤其是与国有无形资产对价的国有股的管理办法,消除制度瓶颈。(操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