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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布

2022-07-27 16:57:04 责任编辑:艾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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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7月21日至8月20日止。
 
  三种方式可提意见建议:
 
  1.在安徽省司法厅相关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3.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sc@sina.com。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前途广阔、大有可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市县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健全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参与、社会多元办学的职业教育格局。
 
  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支持行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和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支持和规范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的形式联合举办职业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办好每年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八条 加强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赴境外办学,建设一批鲁班工坊。支持职业教育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相互融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校企深度合作、产教深度融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安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强化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优化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建设一批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巩固职业专科教育的主体地位,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设一批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加快推进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发展,支持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与产教融合型企业联合培养专业硕士。实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职业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规模大体相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职业培训资金和项目,面向具备资质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完善培训激励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社会评价组织、职业等级证书清单纳入目录管理,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启蒙教育制度,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和劳动教育。
 
  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全员职业教育。推进职业学校资源面向基础教育和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开放。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课程互选、师资共享、学分互认、学籍互转。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力量建设特色优质职业学校,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完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采取措施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加快发展托育、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人才紧缺领域专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相关专业;着力扶持涉农相关专业。
 
  建立并完善适应产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专业动态优化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布局,重点办好一所多功能、现代化的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发挥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及其运行机制,参与制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和质量评价工作,指导校企合作、协同育人。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行业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在校生人数或毕业生人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省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认证制度。对符合条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九条 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集技能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大众就业创业能力提升于一体的省级公共实习实训基地;推进设区的市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市级公共实习实训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建设集职业培训、实习实训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实习实训基地;支持学校与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共建共管等方式,建设共享型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活页式教材等方式动态更新;支持职业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校企合作教材。
 
  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二十一条 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价指标纳入职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质量评价。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上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可以设置高职专业学院;省级以上优质职业专科学校可以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分院或分校,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职业专科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3+2”、与对口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校“3+4”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在有关专业实施与职业本科和应用型本科高校“3+2”贯通招生和培养。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中阶段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项目所得扣除必要成本外的净收入,可提取60%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单列核增单位绩效工资,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职业学校普通教师可按规定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体系。发展职业技术师范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高校转办职业技术师范类院校,支持高水平工科院校开办职业技术师范专业。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机制,提升职业教育教师培养能力。
 
  实施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实行职业学校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和每年不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实践制度,重点培育一批教学名师和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省级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2%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具备从事相关专业课程的理论教学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也可以评聘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相应的教学工作报酬。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立符合职业学校特点的人员编制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形成适应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保障方式。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和办学规模等,合理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规模,其中应按照不少于20%编制比例聘请兼职教师。
 
  坚持培养、引进、选育并举,建立完善面向高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教师招聘制度,新进的专业课教师应当从持有相关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生、职业技术师范专业毕业生或具备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中招聘。
 
  职业学校可以在限额内,自主设立内设机构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学校可以按规定自主编制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方案报管理部门备案后,自主招聘各类人才。在岗位总量限额和职称结构比例内,学校自主设置岗位,自主聘用人员。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规模以上企业按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在职工总数2%范围内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和安全生产教育,按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安排实习实训内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职业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落户、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为职业学校学生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第三十二条 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巩固并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的生均拨款水平,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完善成本分摊机制,动态调整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积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克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并将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和转岗专业培训,促进职工再就业或自主创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和农村职业培训,服务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职业教育协作行动计划,帮扶皖北地区和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等职业教育薄弱学校发展。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决策咨询机构和行业指导组织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形成职业教育发展专业化咨询制度和常态化评价机制。
 
  省政府每年开展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市、县督查激励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发展职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政策落实、职业教育办学绩效等情况作为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的重要内容,督导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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