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职业发展   成就出彩人生
地方分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政策信息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21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国总开幕式的通知

2021-11-22 12:34:42 教育部 责任编辑:刘莉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助力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21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0号)总体安排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国总开幕式(以下简称总开幕式)。

教职成厅函〔20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助力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21年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0号)总体安排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全国总开幕式(以下简称总开幕式)。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总开幕式紧紧围绕“庆建党百年华诞,谱终身学习新篇”主题,引导各地结合实际广泛开展线上线下终身学习活动,向社区开放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学习资源,强化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功能,推动全民阅读,宣传展示2021年全国“百姓学习之星”和“终身学习品牌项目”,深入开展社区教育“能者为师”特色课程推介共享行动以及“智慧助老”优质案例、教育培训项目、课程资源推介活动,积极营造全民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
 

  二、时间、地点和形式
 

  (一)时间:11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00—11:30
 

  (二)地点和形式:总开幕式视频会议采用“主会场+分会场”方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主会场设在教育部机关北楼二层报告厅,根据疫情防控政策和实际,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设分会场。
 

  各分会场须经当地应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依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视情组织安排收看,保持安全距离间隔就坐,做好防护措施。
 

  三、参加人员
 

  (一)主会场:教育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人;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负责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负责人(视频致辞)等。主会场总人数在30人以内。请参会代表提前15分钟入位。
 

  (二)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负责人、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相关处室负责人;各省成人教育协会(学会)负责人;省级开放大学负责人;省级社区教育指导服务中心负责人;各分会场所在城市社区(老年)教育工作者代表;“百姓学习之星”“终身学习品牌项目”代表等。每个分会场总人数在30人以内。
 

  四、有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请各地于11月20日下午4:00前将此次视频会参加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会场视频调试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发到电子邮箱(sjc@moe.edu.cn)。
 

  (二)视频调试。定于11月22日上午9:30—11:30进行参会网络视频调试。请各分会场提前做好系统的联调测试准备工作,届时派专人负责。如遇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付宇豪 18500219116)。
 

  (三)疫情防控。拟参会人员会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驻留史的,请更换其他参会人员。主会场参会人员需提供行程码和“北京健康宝”绿码。如出差返京,需在会前48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结果无异常方可参会。请各分会场单位严格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部署分会场会议安排。
 

  联系人: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王立

  电  话:010—66096253;66020434(传真)
 

  附件:1.主会场参会回执.docx
 

  2.分会场参加人员及视频调试负责人回执.docx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9日

更多>>培训动态
更多>>微博秀
扫描二维码,关注更多精彩